众所周知,合约不仅是双方互相尊重的协议,而且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签约方均需遵守当中内容。若有争议或纠纷或诠释不一,一般都会交由法庭定夺。
日前大马羽总掷下一颗震撼弹,指根据与羽总的合约,李梓嘉及数月前突然宣布退役的大马羽球女单吴堇溦,皆需被禁赛两年。惟,羽总亦指出,李吴两人可向羽总上诉特定赛事,羽总或在考量国家利益前题下,允许2人参赛。
之所以引起争议,主要是李梓嘉于1月11日呈辞,羽总推出挽留,因此,李氏提出3大条件,包括拥有自己的教练团与医疗团队、拥有自己的赞助商,以及自行选择想参加的赛事,以便继续待在国家队,但均被拒绝。
随著羽总宣布李吴两人禁赛后,出现两极的声音。许多网民较倾向于力挺李梓嘉,认为羽总禁赛决定过于苛刻,前首相纳吉则以前世界第一羽球选手罗斯林哈欣为例,曾经在1996年支付近6万8000令吉的赔偿金离开羽总,而羽总当时并没有禁止他继续为国家效力。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士认为,羽总禁赛的举动能收杀一儆百之效,避免更多的年轻球员在未来为了丰厚的赞助费而离开国家队;一些人认为羽总自李梓嘉13岁开始已投放资源,而且目前凭借李的世界排名,也能将羽总争取到的赞助费投放在培训新力军的身上。
因此,此事其实并没有对错,也并非一刀切能分成黑白,只要站在不同角度看问题,自然会有不同的立场。
站在运动员的立场,运动员的生涯比其他职业更加短暂,当处于有谈判筹码的上升期时,自然想为自己争取更大的福利,甚至是积谷防饥也并不为过。站在羽总的立场,羽翼刚丰的李梓嘉就提出那么多要求,禁赛确实是杀一儆百的最直接示范。
有否保障球员利益?
惟,当我们从合约制去看这事时,或许又会有另一番见解。根据资深体育记者法比安·彼得在《新海峡时报》撰写的〈明星权利与金钱〉一文中提到,羽总球员在加入国家少年队时必须签订合约,当他们过渡到国家精英队时则需再次签订合约。
“合约中明确规定,未经大马羽总批准,球员不得退出国家训练中心。如果球员退出但打算继续参加国际比赛,大马羽总可以对该球员采取惩罚措施,因为这可能被认为是保护大马羽总利益的适当做法。”
因此,羽总的禁赛决定只不过是行使合约所赋予及保障他们的权利,但迄今并没有任何人深究,此合约在保障羽总的同时,有否保障球员的利益呢?
以各领域的劳资合约为例,也有不少公司提供培训深造机会或奖学金给雇员,而雇员必须被资方绑定服务一段日子;若提前离职则需做出赔偿,但不会直接在有关领域封杀他。
除非雇员涉及违反职业操守或违法,那么资方可能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才会采取极端的封杀手段。事实上,根据世界羽毛球规定,除非球员有纪律问题或服食禁药,才能判以禁赛两年如此重刑。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合约不应只是保障雇主,而需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同样的,合约在保障当局的权益同时,也应当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虽说李梓嘉已在社媒宣布获大马羽总祝福而转当自由人,但看日前144名国家运动员被国家体育理事会解约,以及李吴两人之前被禁赛一事,除了让我们看到有关当局威权管理的专制,也让我们看清大马运动员们的窘境。如果你是父母,还会鼓励孩子当运动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