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223喜来登变天事件后,很多人疾呼,马来西亚需要反跳槽法令,但其实是知易行难的法案,国盟和希盟都有领袖要求要通过这个法案,但眼看朝野根本没有人愿意提呈这个法案,就知道朝野双方没有决心通过反跳槽法令。
是的,我国亟需反跳槽法令来杜绝因为跳槽导致“强奸”民意的事件不断重演,这对人民非常不公平。试想想,在两年前,当多数人民都投票给希盟,让它成为联邦政府,无论你喜欢希盟与否,这是民意的表决和展现,但发生大规模跳槽后,这不是在“强奸”民意吗?
有人说,反跳槽法令违反了我国宪法,因为,宪法明文保障了人民结社的自由,“反跳槽”就是禁止中选议员参加其他政党的自由。其实很多时候,法律的条文是看你怎么诠释而已。若“反跳槽”的字眼不适用,可以改其他更适合的字眼。
跳槽议员应辞职重选
根据现有法规,任何辞职的议员,在未来5年内不得参选,个人认为,在反跳槽法令提呈和通过的同时,也应该废除这个规定,也就是说,中选议员要跳槽是绝对没问题,但应该先辞职重选,有关议员如果对自己有信心,他可以跳去其他政党后,在新的旗帜下参选,让人民重新选择,这对人民来说才公平。
如此一来,就没有违反了“结社自由”,有关议员能自由的退党和加入其他政党,但前提是须辞去议员职位,若人民还支持他,那他一样能继续中选和担任议员。
就如在1988年时任的巫统B队大将之一沙里尔辞去新山国会议员和退党制造补选,当时还没有辞职议员5年内不得参选的条例,结果他还是高票当选!但过后,时任首相敦马就在国会修法,让任何辞职的国会议员在五年内不得参选。
现在,国盟和希盟只差4席,与其跳来跳去,倒不如尽快通过法案,任何议员如果要退党,必须先辞职制造补选,让该区人民重新决定,加上辞职议员5年内不得参选的条例被废除,这就是还政于民,如果人民还是重新选择退党的议员,这也是民主的表现。
朝野都没有诚意来提呈这个法案,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还希望继续拉拢对方的议员,继续“强奸”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