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论者举例感叹国人欠缺荣誉感,坦白说,这问题恐怕不是一朝一夕了,毕竟不太光荣的事,国人多多少少都有份的,恐怕还有更严重的几单。
比如我国政府至今都拒绝签署《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以及《1967年难民地位协议书》。虽说这似乎仅关系“政府”的事,但政府能够如此持续地无动于衷(虽或不至于无耻),难道不与大部分人民的无知、冷漠、纵容、苟同——甚至背书有关?
我国面对难民问题和公民权益问题已经几十年了,过去一些颇具争议的处理方式的确令国家的国际形象很不好,甚至已接近“丑闻”的地步。若政府能毅然签署有关公约或协议书,行事上就不得不依照一定的国际价值、标准和规则,而这只会有助于提高国家的声誉。
可为何国人似乎不太积极迫使政府去认真看待有关公约及协议书,乃至签署之呢?如果一般人确实有点无知,不清楚事情的轻重的话,那为何民间社团、媒体、宗教组织、知识分子,乃至政党等不去用心推动相关醒觉和运动以给政府施压呢?显然,或有不少国人还真的认同政府的说辞,认为有关公约有“干预国政”、“损害国家利益”之嫌。
五十步笑百步
另外,同样严重的是政府一些依据肤色和宗教信仰来规定国民待遇,而且有明显“差别待遇”现象的政策和措施,实际上也会令国际上一些知情者觉得“好夸张”,连带对本国的整体印象大打折扣。
惟不知是基于无知、无感或无奈,许多国人对此也毫无反思、反省,乃至反应能力。对这种显然违反“文明常理”的制度化歧视,不论是悍然死守、麻木不仁,或者是逆来顺受,坦白说,都是欠缺荣誉感的症状。
然或许最悲哀又有点搞笑的是:一些不知道自己欠缺荣誉感者还热衷于批评他人欠缺荣誉感。包括某些认为高举国旗、高唱国歌、高捧领导人、支持本国运动员就是“有荣誉感”的表现,相反的则是“无荣誉感”。殊不知,如此程度的荣誉感,还真的要叫人冒出“三条线”。
质言之,荣誉感虽有时候也需要靠形式来渲染、衬托,不过与其形式,不如真正为国家、为社会、为公民推动实质的改革。即使这样会惹怒当权者,但能够不畏权势而奋进,方是会让世人刮目相看的“有荣誉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