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长江作汉说:“陆路交通局(JPJ)研究发现,装设AES的确可以降低约40%至50%的车祸率及车祸死亡率,最低也可降低30%发生率。”
过后不久,自认在亚洲地区居住超过15年的澳洲公民投书“第一大报”,对AES在我国引起强烈辩论感到“很震惊”。
他说,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AES确保道路使用者不会违反法规,保护所有公民的安全。
他的结论是:“不超速不会被罚款!”这个结论,就如俚语所说:“谁不晓得你母亲是女人!”一样可笑。
二人的共同点,是一致强调AES已经在许多发展国家全面施行,公认是最可信赖、最能防止交通意外的现代仪器,准确性强。这个说词,可以服人吗?
俗语说:“一个人的药品,可能是另一人的毒药。”外国适用,未必一定适合我们,这是浅显的道理。机械是死的,人是活的,同样是AES,哪个国家出产、谁的牌子、价格高低,在在决定了品质。反对党在国会辩论时已经指出:同等货品,有关公司的买价,超过市场报价几倍。进一步说,即使同一品牌、同样价格,执法是否公正,也是决定AES是否受欢迎的主要因素。
AES民怨高涨,不在于仪器是否准确可靠,而是人民不满黑箱作业,担忧有朋党藉私营化敛财。归纳起来,就是透明度不足。
提呈到国会辩论的时候,国阵后座议员罕见地对AES意见相左;一开始就反对AES私营化的民联议员,一致要求政府公布与两家公司签署的合约详情。国阵议员为什么意见不一?民联议员为什么要求公开合约?关键所在,也是要求政府透明化处理AES执法制度。
三权分立是民主的最高价值,司法权岂可凭一纸合约转移?AES的设备由私营公司出资装设,拍下超速车子照片之后,交给陆路交通局提控。私营公司有法定地位这么做吗?私营公司为什么可以代替执法官员执行任务?
法定地位不是部长说了算,也不是凭借执政优势,在国会使用民主暴力强行通过足以算数,而是必须经得起考验。交通部敲锣打鼓把“违法”的超速驾驶人提控上庭,警方恫言上门逮捕没依时上庭者,声势浩大。
结果是总检察长以“法律和技术问题”假释所有被控者,难道还不足够说明仓促执行的AES弊病重重,总检察长不得不喊停吗?
大选在即,任何动听的话,以及漂亮的行动,一概不能轻信。1999年大选诉求的历史教训,很多人记忆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