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社会,某些人会很老实,乃至很轻松地自称为“non-practicing”的某某教徒,译成中文的话,或就是“挂名教徒”,即不十分参与所认同,乃至已正式“登记”之宗教的各方面生活者,比如说不太去教会、不严格遵循宗教礼仪和戒规,甚至不完全接受宗教教义,或神职人员的解说及领导等。
当然,“挂名”的称法似乎有点贬义,实际上如此教徒有些也不是不认真、不严肃、不勤勉,只是选择比较“另类”或“非体制”的方式来奉行宗教而已,即相信本身有能力认知、理解、诠释和体现宗教,不一定得渺小、卑微、呆板、被动地遵照和屈从权威。在个体主义相对流行的西方社会,如此态度著实不稀罕,不少人倾向于视宗教为个人的精神“伙伴”,而非得随大队去集体顶礼膜拜,丝毫不许自我摸索及发现的无上权威。
坦白说,古代西方社会也并非如此“开明”的,其宗教亦曾是笼罩一切,几乎作为一切正当性之授予者、主持者,甚至主宰者的权威(包括王权也必须得到教权的“祝福”),如不是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崛起,再经过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洗礼,今天的个体主义或也不会成型。总之,今天的西方个体纵使不超越宗教,但也不会低于宗教,所以宗教信仰和认同是个体权利,而非义务,没有人可以过问他人为何不信教,或者不够“虔诚”。
相对而言,传统中国人——至少于知识分子阶层而言,儒教所形塑的“道德个体”,虽基本上仍不能违背“伦常”,然于信仰上其实早就相当开放,儒士大可偏好佛、道;元代以后,也有偏好回、耶教者,乃至自行把各教综合、融贯起来一并欣赏和认同。无论如何,儒教的道德个体显然还不及西方的现代个体那样扎根于“权利”意识之上,而较拘泥于家国“责任”(以“道”为原则,“礼”为形式),不算太本质地自由。
质言之,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的个体都与宗教保持著比较“水平”,而非森严的“上下”关系。对于那些胸怀神圣者,宗教并非必然的归宿,或一套固定的体制及形式;至于偏向世俗者,也不会太受到歧视和排挤。于是乎,作为非教徒或“挂名教徒”,均属个人权利,不必惭愧,也毋须向他人交代。反倒是宗教若要吸引或留住信徒,就得更走向开放化、民主化、自由化,成为个体最值得信靠的伙伴,而非叫人敬而远之的独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