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社会都有其少数群体(minority),不论是基于种族、语言、宗教、籍贯、阶级、年龄、性向、教育背景、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之少数。一般上少数者也被界定为社会弱者,在文明社会中应被给予普遍的同情、协助、保护,否则有关社会或会沦为国际鄙视、施压的对象。
如说去年印尼阿末迪亚(Ahmadiyah)教派信徒被残暴攻击,该国治安和司法系统未能显示足够的捍卫人权努力,甚至涉嫌司法不公,即被一些国外机构和媒体抨击。至于中国、印度、缅甸、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苏丹,甚至英、美、法等国的少数群体被忽视、歧视、抹黑、限制、欺凌、迫害,甚至屠杀的现象,也经常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指摘。虽不能否认国际舆论经常受到西方主流媒体的操纵,不甚客观,惟至少还有其一定的制衡意义。
无论如何,并非所有少数者都值得同情及保护,比如一些伤人害己的邪教组织、政治极端组织、反社会的暴力集团等。少数身份并不自动授予某群体或个体应被无条件同情、尊重、保护、照顾等“权利”,毕竟这还得视其本身是否也懂得理解、尊重、关照他人的权益。如一少数群体涉及漠视、藐视,甚至侵害、剥夺人权的话,还是应受到严正的批评、指责、监督、制裁等,而非因其乃少数就可享受超越一般道德或法律标准的特殊待遇。
于是乎,作为少数者,虽可高调地吁求社会多数的公正、合理对待,但本身也该常自我反省:是否有忽略、歧视、冷待,甚至参与践踏了其他少数者的尊严及权益?如说某少数族群或深感主流社会的不公平对待而不断抗争,但是否也会反省本身如何不公平地对待自家范围内的少数者,如性别少数、性向少数、语言少数、宗教少数等。乃至,是否也会去主动关怀其他少数者,包括主流社会内一些被边缘化、他者化,甚至被公然侵权的少数者?
少数者若自身也不能摆脱一些狭思偏见而漠视、歧视其他少数者的话,那要得到他人的尊重、同情和协助,虽不是不可能,但恐怕也会打折,同时或也会被附赠一些苛评,甚至讥讽。如某些宗教少数者申诉被误解、排挤,甚至被双重歧视而沦为“双重少数”,诚属可怜,惟若其不懂得“推己及人”地去关怀其他宗教少数——包括那些被人为的强制性、掠夺性恶法追剿而不得不沦为“隐形宗教少数”者,那其自身也何不背负了一些“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