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多元族群、宗教与语群的国家,大马的公共议题,常围绕著这些课题展开,已是个见怪不怪的现象;只是,耐人深思的反而是,何以争论了这么久,依然难有共识?
以伊斯兰为例,有人说,联邦宪法没有出现世俗国这字眼,故大马并非世俗国;也有人说,伊斯兰这字眼至少出现24次。其实,宪法中有无出现这些字眼,并不必然肯定或否定大马是世俗国或神法统治的国家。另一种说法是,大马既非世俗国,也非神治统治国,而是一国多制的司法多元体制国(Legal Pluralism)。
如马来穆斯林既受伊斯兰个人身份法,或家庭婚姻法的约束,也受马来习俗(Adat)与世俗法,如世俗的合同法、商业法、刑法等的约束。同理,东马土著也有其习俗法,而华人、印裔,则受世俗法所约束,的确可说是一国多制。
只是,这是个一尊多元的一国多制。说一尊多元是,不论在政治、行政、军警、语文,或宗教上,均有不对称的权力与资源分配的现象。以语文为例,马来语为国语与官方用语,而其他语文则可在非官方目的上使用,也可学习与教授。在宗教上,伊斯兰为联邦的宗教,也可间接地用纳税人的钱,来支持与发展伊斯兰,如设立各类的伊斯兰机构、清真寺等。
与此同时,其他宗教的信仰者,则可在联邦的任何地方和平与和谐地实践其信仰。有趣的是,宪法假设所有国民若非穆斯林,就是其他宗教的信仰者,而没考虑及无神论者,或不可知论者等。
这个一尊多元,也突出了大马另一个特色,即在这不对称权力关系中,也有著一定的平衡,如马来人享有特殊地位,而国家元首,也有职责护卫其他族群的既得权(Acquired Rights)与正当权益;或当一块地被划为马来保留地时,也应开放另一同样面积的地给他族。从性质上言,这是种消极,而非积极的平衡。
这个消极平衡,倒是较少人注意到的。同理,马来人特殊地位,及其适用范围,也是常被忽略,如基本上,仅适用于公共部门,而不应扩大到民间部门。在印度,这个公私部门分明的原则,倒是受到较严格的遵守,大马则在1971年,新经济政策出台后,把这适用原则与范围无限扩大。
与其他大多数国家比较,大马宪法,尚有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没有序言(Preamble),也没有一套明确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如打造自由、民主、平等的多元平等国家这类指导理念。进而言之,我国宪法甚至没出现民主、法治、三权分立等字眼!一直到1969年五一三事件后,才在1970年8月31日,出台了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国家原则,如信仰神、法治、维护宪法、良好道德,以便打造一个巩固团结、自由宽容(Liberal),保障民主的生活方式,多元文化、科学进步的社会等。
另外,不少学者也提到,我国联邦宪法有不少自相矛盾之处,如宪法第11条表明,国人有信教的自由,可州议会又可立法限制穆斯林的信教自由,甚至扣留欲脱离伊斯兰者。按宪法专家Shad Saleem Faruqi的说法,法理上言,州级,如宗教局的这些行为,是违宪的。因为,联邦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故国人,包括穆斯林在内,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州的立法与行为,是不应抵触联邦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