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该不该合法一直以来都是很争议的课题,涉及伦理、道德、价值、法律与宗教等的具争议性的社会议题,而两性课题作家杜韩念律师今日做客《东方上AiFM》,以法律及价值观角度,与听众分享意见。
杜韩念首先以法律角度剖析堕胎课题,他指出,马来西亚《刑事法典》312条文清楚地说明,任何一个人自愿中止妊娠都是犯法的。
他说明,堕胎只有在两个情况下是合法, 必须是由一个合格的有医护人员(即医生)判断继续怀胎会对母亲的生理或心理健康造成危险,且必须有正规的诊断书。
他解释道,《刑事法典》312至316条文有关于堕胎的法令不仅限于执行堕胎过程的医护人员,也可定罪选择堕胎的母亲,但目前大马还没有成功被定罪的任何一位堕胎的母亲,目前被定罪的全是医护人员。
“一旦被定罪,在胎儿成型4个月前进行非法堕胎的人士,的最高刑罚为3年;在胎儿4个月后堕胎则会被判最高7年的刑罚。 ”
他认为,大马法律关于堕胎的法律存在盲点,当中强奸至孕、乱伦怀孕、胎儿残缺、社会条件不允许等原因,都不属于例外的范围,怀孕女性也不能因以上的情况进行合法堕胎。
“严格来说,严重疾病比如唐氏宝宝、地中海贫血重度患者、四肢不健全、兔唇宝宝等,如果没有胎儿危害妈妈的健康或生命,法律就不允许或批准这些案列的堕胎。 ”
他说,这并不代表大马的法律不完整,因直简单直接的法律是为了避免打开先例,进一步造成道德哲学和伦理争议。
“我们要如何去定义孩子不健全?很多唐氏宝宝、拥有遗传病也活得很好的,我们要怎么一概而论,如何定于这些孩子适不适合活在世上?”
他表示,全世界很多国家允许合法堕胎,但都是带有条件的, 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是允许无条件堕胎的。
“其他国家(合法堕胎)都带有条件的,可能是孩子不健全、强奸至孕、乱伦至孕、甚至一些国家以胎儿成型来允许合法堕胎的期限,但没有一个体制可以允许无条件堕胎,除非有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