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9名来自澳洲的男子、在我国雪邦观赏一级方程式车赛时,突然脱掉上衣和裤子,露出印有马来西亚国旗的内裤,而遭到警方拘留。这9人向观众露出内裤的照片在网上疯传,据报导澳洲国防工业部部长佩恩的顾问杰克也在其中。警方表示以跨国羞辱和破坏公共安宁罪,以及做出不雅行为罪来调查这起案件,这9人年龄介于25岁至29岁,警方初步调查显示,9名涉案男子在事发时已喝醉。
事件引起全国民众的愤怒和谴责。大部分网民都狠批9人的行为有辱国家尊严,强烈要求执法单位严惩。也有网民认为,主办单位和执法单位也须为事件负责,要求相关单位解释。就连澳洲外交部长毕昭普事后也表示,这9人必须为他们的行为负责,不能以这是澳洲人行为作为借口,他们有必要尊重到访国家的法律。
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我来说,这9名澳洲男子的行为是野蛮且失礼,他们应该为他们的行径付出代价。其实我国的法律都有针对侮辱国旗或国家徽章做出刑罚。根据刑事法典121E条文,任何人毁坏、丑化、玷污、燃烧、放在地上、践踏、亵渎、破坏、侮辱或以羞辱的意图质疑任何国家徽章或其他国家的国旗,可被罚监禁至少5年和不超过15年以及被罚款。
侮辱国家标志罪重
另外,首相署礼节及国际研讨会秘书处发言人曾于2007年发表文告,提醒与国旗相关事项,其中包括神圣的国歌不可随意改编外,象征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国旗也不能随意展示在任何一处,包括庆典活动上的蛋糕,因为人们最终会把蛋糕上的国旗“切了吃掉”。国人也不可把国旗展示在比基尼、泳衣、毛巾,或把国旗缝成桌布、抱枕,甚至是放在马桶盖上。一旦有任何人不恰当展示国旗,即可受到1963年徽章及名字法令3条文(预防不合标准使用)下的对付;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罚款1000令吉。
最终,9名澳洲男子被控后当庭认罪,被告之一韦沃夫之后代表所有被告,宣读悔过书,声称对有关行为感到歉意,因为冒犯了大马如斯美丽的国家的人民感受。他们无意要侮辱这国家,以及触及其敏感度。其律师也指出,法庭应该使用刑事程序法典第173A条文,因为这9人所犯之罪非常轻微,而且他们已悔过。最后地庭法官援引该条文,没有对9名被告治罪,仅以警告一番,再释放他们。
虽说告一段落,但我想起事件曝光后,悉尼一家小报《悉尼每日电讯报》却大唱反调,指大马“没有幽默感”。我们真的没有“幽默感”吗?我们需要这种“幽默感”吗?我想跟所有到访我国的外国人说,在国情不同和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这样的幽默感,也不接受,因为众所周知,马来西亚是一个以穆斯林为多数的国家。
文化差异的误会
可是问题又来了,一个普通的外国游客,又怎么知道在马来西亚穿国旗内裤是触犯法律呢?孔子曰:不教而诛,指事先不教育人,一犯错误就加以惩罚。那么是不是告诉我们,不应该“不教而诛”呢?那么在这事件上,是不是双方都有不是呢?
也因如此,这9名澳洲男子在庭上承认他们不谙本地民情,也不知道脱衣只穿上大马国旗的内裤是一项罪行,因为在他们的国家这是一种爱国的表现。有鉴于此,我认同法庭的判决,撤销他们的控罪。
每个人都必须明白,每个国家的国情和法律都不一样,都应该给予尊重及遵守。其他的国家可以把国旗设计在内衣、内裤、帽子等等,对他们来说,这只是设计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冒犯,甚至是爱国的表现,但在我国却是不被允许的,冒犯与否,因人而异,也值得我们反思。这起事件已告一段落,我希望能让外国游客上了宝贵的一课,也让人民更清楚了解我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