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首长被控贪污案入堂第一天,槟州反对党发起了“林冠英停职助查”的声浪。本来是一个合理的提议,在情绪高涨的民意里却显得刺耳——“26亿沸沸扬扬的时候,他不还稳稳地赖在相椅上?”,以此力挺林首长。这样的论调,实在不一而足。
一件事归一件事看待,有那么难吗?一个人杀了人逍遥法外,所以在他受捕之前,另一个人伤了人就不需负上法律责任了吗?坦白说,这样没节操的判断标准,或许根本就深入民间,不然也不会日积夜累出那么多“反正别人都这么做(错),我这样又有什么问题?”无限循环的社会恶习。
如果我们相信“涉嫌的官员应该停职,直至判决”这样的基本原则,就没有必要一直揪著别处的错误,“他都没停职,林冠英干嘛要停职”,紊乱整个世界的是非对错,把简单的事搞得复杂。
在“挺林”的人群里,还有人提出“不如让槟州人民公投,决定槟州首长是否需要停职”。一瞬间,我觉得我们回到了那个“浸猪笼”的时代—一群村民手拖犯人,依自己所好亲手执法。这是否意味著,以后的案子以人民公投决定审判就行了吗?民意不代表公义;以为公投的结果能代表真相的公义,一方面显示我们对“法律”的无知,另一方面揭露社会对“民主”片面的认知。
民主的根在于“个体”,不在“社会”;跟“少数服从多数”并排的,还有“多数尊重少数”。所以,比起迷信“人数”,民主要求我们做的,是“判断”,是无论站在多数或是少数那方,始终如一的“判断标准”。
我们可以直觉地相信林首长,可以凭初步证供相信他的清白,但他的清白不应该是源自我们的情绪,不应该建立在“比这更污的贪都只手遮天了”这样的基础上。
在这之前,林首长若是能以身作则,借机给全国上下开出“避嫌”的先例,对比中央政府的“恋权”和“心虚”,无论从国家的民主机制或其个人的政途而言,或许都会是更长远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