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肛交案”谢幕,以罪成的最终判决闹得沸沸扬扬。面子书上网民铺天盖地地呼喊“司法已死”、“公义不在”,并指有幕后操手。
然而,在我看来,这里头最值得诟病的,不是所谓的“政治阴谋”、“司法沉沦”,而是“社会平权”的问题。
首先,以历来鲜少使用的条文自1998年来二度提控安华,本来就吊诡;在众多排期的案子里无故推前肛交案,更是说明空穴不来风。
然而,撇开政治游戏,单纯从“司法”的角度,判决本身并非如部分民众、媒体控诉的黑暗。最关键而被混淆的一点来自于控方对安华的实际控罪——“肛交”,而非“鸡奸”。辩方提出了多处“疑点”,譬如精液样本有污染的可能性、专家诊定赛夫肛门有被塑料物插入过的迹象、赛夫年龄与体力上的优势、赛夫自携润滑液等等。这种种的“疑点”,若针对“鸡奸”的指控是绝对充分,而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法律精神,安华也就当庭释放。然而对实际的“肛交”指控,这些却不构成合理的疑点。
在这项指控底下,这宗案子最关键的表面证供无非是从赛夫肛门采到的安华精液样本。针对这项物证的疑点——参杂了另一名不明男子的DNA,很多人对比之前诺丽达与朱玉叶两起奸杀案,认为法庭采纳这样“受污染”的物证的判定有违先例。实际上,考虑到诺、朱奸杀案与此次安华案的控罪不同——分别为“奸杀”与“自愿性肛交”,不明来由的DNA并无碍于安华是否和赛夫进行肛交的事实,因此在“肛交”的提控上构不成司法原则里需要排除的“合理怀疑”,进而被联邦法庭接纳。
所以,在精液这初步证据面前,针对“肛交”的罪名,合理的疑点只能从两点著手:一、安华的不在场证明;二、以政治阴谋的说法全面推翻赛夫所有证供的可信度。
最后,我们可以发现,以现有的法律,法庭的判决是“公正”的。但这样的结局,却也会引发争议。
一、赛夫一直把自己设定为受害者,但控方对安华的提控援引的是《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自愿性肛交,那么在这个结论下赛夫理当在同样的条文下被提控。赛夫不被提控、这样不平等的先例对未来的个案会成为偏颇的参考:男子A忌恨男子B,拿到对方精子或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后,就可以诬陷对方逼迫自己肛交,以肛交罪提控对方而自身幸免。律师公会提出的质疑,主要针对这点。
二、纵观安华的罪成确实令人扼腕。但不难发现,罪成的关键不在政治伎俩、不在司法独立,而在《刑事法典》“违反自然性行为”的条文上。如果不是因为这项歧视同双性恋、不尊重平权的条文,政治迫害就无法成功、罪名便不会成立。
当国人在政治的鼓动下大以“司法不公”看待这次判决,世界人权组织、美国大使馆等更关注的,其实是以“歧视同性性行为”的法律作为政治手段的“人权”问题。对这样的法律,我们要如何自处?在伊斯兰教的保守价值观与西方的人权主义之间,我们该何去何从?
安华事件真正说明的,不是一单政治阴谋(至少没证据),也不是一场不公的审判(对“肛交罪名”),反倒是一条长长漫漫的远离平权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