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一贯爱宣称宗教信仰无强迫,惟实际上乃“理论”而已,因其于现实中却纵容各种律法、习俗、体制、观念等持续宰制人们的宗教选择,不容许个体实现其信仰自主权。如此爱居道德制高点,却又不愿承认或纠正事实之反证者,只能说是“睁眼说瞎话”。也有人刻意把宗教自由区分为“集体宗教自由”和“个体宗教自由”,声称只能接受前者,这根本乃半调子的宗教自由(其实也是违宪的)。
当然,理论不是不重要,因其至少已表明“理性上”或“理想上”应当如此,只是实际情况很“复杂”,所以讲得出的未必做得到而已。不管怎样,人们应抓紧理论来不断给宗教里的当权者施加压力,迫使其最终不仅讲得出,也可做得到——即使这得花上好几代人的时间。一般上,相对专制的政治语境并不鼓励宗教信仰自由,所以人们也得致力于体制改革,尤其走向民主宪政,方能于宗教自由之事业上水到渠成。
实际上,不少宗教往往含有自相矛盾的教条或义理,交由不同的人解读,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包括信仰自由这一块。到底何种解读才是应当遵照的权威,就得看一社会或一时代的主流文化氛围。若正值保守的时代,自由的尺度和幅度往往很有限,改教可能招来的就是酷刑,甚至死刑;而若是开放的时代,就可见证相当宽松、宽容、随和的信仰风气,包括活跃的跨宗教交流,乃至多元信仰现象,比如当下的欧美社会。
其实,欧美人也是经过相当长时间轰轰烈烈的解构威权努力,方能达到今天的宗教自由,毕竟中世纪时期的欧洲也是极度保守,甚至高压的时代,甭说改教,连神学诠释上的歧异,都会招来蛮严厉的对付,包括武力清剿。无论如何,今天的欧美人能够享有高度的宗教自由,并不意味著背离了宗教之本旨,反而或正是实现了宗教最本质、本真的教诲,因崇尚真善美的宗教,本即与通过武力或体制暴力来管束人们的信仰乃格格不入的。
宗教自由反映一个社会的文明度,因与其维护被具体化(reify)的“宗教”,文明更重视的是个体的尊严和权益。如果个体不被重视的话,所谓宗教往往易沦为权贵分子操纵以自肥的工具,所以其人根本不会允许宗教自由,免得无法持续宰制个体。简言之,没有个体选择权的宗教信仰,充其量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专政,乃至暴政,不是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