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看似吊诡,然若一社会讲求宗教自由的话,首先就该推进世俗主义,即让个体有选择“免于宗教”的权利。此道理其实很简单,因真正的宗教自由必须奠基于个体有选择的权利,而如此权利则必须先把宗教下放、开放,乃至祛魅,不得成为一具主宰力、震慑性、控制欲,高高在上的统治威权。
惟有在享有免于宗教的自由后,个体方能自立、自主地认知宗教、信仰宗教,发展较纯粹的皈依心态,而非受限或受制于外加的条件、规矩、律法、习俗等。质言之,若宗教重视的是人心的觉悟、超越、升华等的话,本就不该借政治力量来束缚、宰控、驱使人心,强制其必须遵循某种“正当”、“合法”或“官方”版本的体制或路线,乃至“形式”。
宗教界若具备足够的智慧、良知和责任感的话,本也不该纵容掌权者利用宗教因素来统合、管控人民,以至折衷了人们的宗教自由。可惜的是,能够如此“明大义、识大体”的宗教界人士显然不多,更多的是积极配合掌权者,借助国家机器进一步强化对人民,尤其信徒之私己领地(包括思想)的围拢、渗透、占有、支配,结果是整个社会越来越宗教化、个体越来越丧失宗教话语权,仅沦为“集体意志”之下被操纵、摆布的小小“棋子”。
人民必须明白:宗教界毕竟不是宗教本身,而仅是当下掌握主流宗教话语权的“特殊人士”而已。开明的宗教一般上不会赋予人士有如此过多、过大的权力,包括“神圣性”,以免其滥用宗教权力来遂各种不正当私利,如坐享社会的尊崇、供养、优待等,或者自甘被掌权者利用来合法化自身的统治权,甚至合理化其对人民的暴虐和奴役。古代的宗教界人士和掌权者往往会借用宗教的神秘性来圣化或神化自身,惟这未必是符合,甚至是违反教义的。
在资讯越来越多元而开放的当今社会,宗教知识和诠释不该再是任何特殊人士的专利。人们可以继续尊崇、景仰,乃至膜拜一些具“真材实料”和道德威望的宗教人士,但却没必要为此而典当自身或他人的基本权益,尤其懵懵懂懂地去认可、支持公然侵蚀个体宗教主权的意识形态、体制或恶法。事实上,解构假宗教之名而践踏人权的威权,方符合宗教之济世本怀。
免于宗教,虽对某些宗教人士来说是有点刺耳,惟正基于此,人们才有可能摆脱枷锁而真诚、平衡地亲近宗教,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