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代后期以来,伊斯兰世界兴起了一股强劲的伊斯兰复兴∕复古∕醒觉运动,连大马也不能幸免,如1970年代崛起的宣教(Dakwah)运动便是活例。
随著最近中东、北非,尤其是埃及的伊斯兰政治势力强势崛起,其他伊斯兰地区也难免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冲击。其中,有关伊斯兰与民主、人权是否相容的课题,更是引起多方讨论。由于穆斯林并非铁板一块,如有传统派、现代派、自由派、中立派及原教旨主义(基要主义Fundamentalist)派,且不同国家、地区的国情、区情不一,对此也不易出现统一的看法。
大体上言,有者认为,民主、人权这些源自西方的东西并不适用于伊斯兰,若导入,可能会颠覆伊斯兰的纯正、纯真性,故应防范多元主义、自由主义、个体主义等。有者则认为,民主人权等有益伊斯兰,理应导入以提高其文明度。此外,也有人认为,民主人权并非西方专有,伊斯兰本就有如领袖应由协商(Shura),达到公议(Ijma)产生。只有经过这样的推选程序产生的领袖,才具有正当性。
而且,选出的领袖,必须以大众利益(Maslahat)为施政依据;否则,就不是正当正义的领袖与政权。
这种由少数精英,从少数人中选出领导者的选贤与能,算不算民主?按20世纪的民主标准来说,这当然不算民主;因为,当代民主的基本规则是,由大多数人,从少数人中选出政务官,且是任期有限的政务官,而非一选定终身的无限期政务官。有些国家甚至规定,政务官只能连选连任几届,如2届便不可再竞选。伊斯兰与中国,则无这种限期任职制。
可以说,从人民所有,人民统治与为人民所享的三大标准来看,伊斯兰的观念较偏向,为人民服务这一项,也与中国的王道、仁政观相通。中国古人,如孔孟也认为统治者若不能善待人民,且倒行逆施,人民便有改朝换代的权利。孟子所主张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观念,也是富有民本、民享思想的。惟,当代民主强调的是,所有正常的成人,均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且选举必须是自由与公平的;选民也应享有知情权,及对议程的控制权的。这些显然均不存在于伊斯兰或中国的有限选举观中,尽管他们也有权力制衡的观念,却无民治观。
历史地看,当代西方的这种民主观,也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历经漫长的历史,才基本上在20世纪实现的,且是代议制而非直接民主制。以普选权(Universal Suffrage)为例,连英、美、法、意、瑞士,也迟至1928、1920、1945、1946与1971年,才说成年女性享有普选权。在古代雅典也只有少数的自由民才享有政治与公民权利,绝大多数女性与奴隶并没有问政权。在美国,黑人也迟至1960年代,才享有普选权。总的来说,除了纽西兰外(1893),女性享有普选权,还是20世纪才有的。
就伊斯兰而言,20世纪初期的原教旨主义者,也是反对民主的;他们认为主权归主,人民享有立法权是大违不道,政党更是分裂教徒的工具;只是,当代的穆斯林,大体上也认同选举型民主,也认为人民享有不违背古兰经内容的立法权,惟应民主化到什么程度,则无定论。现实地看,沙地阿拉伯是实践君主亲政制,而伊斯兰是大教长享有最高决策权,可说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