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杀害16岁学姐的案件判决出来后,社会最不能接受的,往往只有一句话:“杀了人,为什么可以无罪?”
但真正值得法律人研究的,可能是另一个问题:控方在面对精神失常抗辩时,究竟有没有把自己的医学证据摆上法庭?
根据目前公开的判词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我认为,这可能是控方在这宗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弱点。
《刑法》第84条处理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有没有精神病”,而是案发当时,被告是否因为精神失常,以致无法知道行为的性质,或者无法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错误或违法。
这个问题高度专业。
辩方如果传召精神科专家,提出被告在案发时已经陷入严重精神病状态,甚至无法辨别对错,那么控方最直接的回应是什么?
当然可以通过盘问去挑战。
但如果案件的核心争议本身就是医学上的精神状态,仅仅盘问辩方专家,与传召另一名合资格的精神科专家提出相反医学意见,力度毕竟不同。
这点可以从一个相当值得参考的旧案看到。
在PP v Muhamad Suhaimi Abdul Aziz [2004] 1 CLJ 378,上诉庭面对精神失常抗辩时,特别注意到辩方医学证据没有受到控方医学证据的有效挑战。上诉庭最终维持原审对精神失常抗辩的结论;控方后来要求重新审讯,也没有获得批准。因为这起旧案件也涉及《刑法》第84条、谋杀控状及医学证据的评估。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诉讼教训。
专家证据不是普通证人证词。
在Majuikan Sdn Bhd v Barclays Bank Plc [2014] 9 CLJ 337,上诉庭说明,当法官本身并非有关领域的专家,而庭上只有一份专家意见时,法官不能毫无理由把它丢在一边。除非该专家意见明显站不住脚,又没有基本事实支持,否则法院必须认真考虑其整体证据,包括专家在庭上的口头证供。
当然,这并不代表:“没有反方专家=辩方专家一定正确。”
法律从来没有这么简单。
专家证据始终只是协助法院,最后决定权仍然属于法官。
即使只有一名专家,法官仍然可以根据专家的调查方法、假设、资料来源、盘问表现,以及其他客观证据,决定给予多少权重。
近年的判决也再次提醒,未受反驳的专家证据/意见(unopposed expert evidence) 并非自动具有决定性。
可是,换一个角度看。
如果控方没有自己的精神科专家,法官究竟凭什么医学依据,认定辩方专家的核心诊断是错误的?
这就是本案最值得讨论的地方。
从承审法官判词来看,少年接受了长期住院观察、多个访谈及综合评估,专家意见又涉及思觉失调(schizophrenia)、妄想、幻听、解离状态以及案发时的认知能力。
面对这么复杂的医学问题,如果控方有另一套精神医学解释,例如认为少年虽然患有精神疾病,却仍然能够理解杀人行为的性质,并知道杀人是错误或违法,那么这个专家就应该进入证人席。可惜,控方没有提供另外一个专家的意见,也没有传召其成为控方的专家证人,让两套医学意见在法庭上交锋。
假若法官听完双方专家,再结合少年案发前后的行为、购买刀具、计划过程、案发经过以及案发后的表现,作出最终判断。这才是最完整的司法审判过程。
不过,我不会简单说“控方输了,因为没有叫精神科医生”。
法律没有这样的自动规则。
但从诉讼策略来看,如果精神失常是整宗谋杀案的核心争议,而辩方已经提出一套完整、具体、有医学基础的专家意见,控方却没有提出自己的精神科专家作正面反驳,那么这确实会留下一个非常明显的证据缺口。
总结,如果控方在法庭上没有提出自己的精神科专家证据去真正挑战辩方专家,法官面对一份有完整基础、未经有效医学反驳的专家意见时,控方的处境自然会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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