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
“周律师,我去买东西。那地区太多车了。已经绕了多圈,找不到停车的地方。当看到2个停车位,被水桶霸占,我就移走,把车停在那边。那个人就出来骂我!”
“噢。”
“周律师,你评评理,那几个车位,是公开的,为什么可以霸占成为己用?”
“嗯嗯。”
“周律师,你说说看,老天公不公平,我不爽,所以拍了照上传脸书,现在有人恶人先告状!我收到对方的律师信了!”
“给我看看那信。”
情况二。
团体中有人不满某人的作风,结果招兵买马,拉布条抗议。
布条内容:某某人,假公济私,只手遮天。
一些乳臭未干的人,不知前因后果,也过来凑热闹,拉著布条,结果全部也给对方起诉。
以上情况,也许大家都会经历的。
如今科技发达,它是个好东西,当你善用它;它可以是不好的东西,当被滥用的时候。
当你面对一些事情,特别是做出投诉,你第一时间要怎么样?
是马上贴上脸书,大吐苦水,自叹倒霉呢?
还是火冒三丈,出口成脏?
然后,许多不知内情的酸民,留下酸言醋语,大肆分享,辱骂声声声入耳,鸡婆事事事关心。
当然在宪法之下,保障我们的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不是可以用来诽谤亵渎破坏别人的名誉。
因此法庭在处理诽谤的案件中,就是要找到宪法赋予下的言论自由和诽谤言论的平衡点。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权利。
因为言论自由不包括诽谤。
在法律上,诽谤包括语言上(slander),文字上(libel),漫画,图片,视频,手势等等,影射也包含在内。
被诽谤的人士,在法庭上要证明,三个要点。
第一,诽谤的文字或语言是针对他或她而言的;
第二,诽谤的文字或语言是具有诽谤性的;
第三,诽谤的文字或语言是公开性的。也就是第三者知情的。
而这些诽谤会造成,当事人被人厌恶、歧视或被视为愚蠢,在职业、生意或专业上的名誉受损,甚至被社会排斥。
当然,你说我诽谤,我说你的情况是事实(fact),合理的评论(fair comment),或是特权(absolute Privilege)如议员在国会上的言论,或者是,合法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等等。
以上种种就不会构成诽谤,那就是抗辩的理由(defence),被法庭接纳 。
最近林立迎因诽谤满星云集团(Monspace)创办人拿督斯里赖彩云而被给高庭判赔偿200万令吉,就是一例。
即使一名议员提出种种的抗辩的理由,其中我相信包括合法特权,作出善意,捍卫公众之利益的言论。
不过,据其辩护律师受访道,高庭裁决时说,在法庭的看法中,被告不仅作为一名议员,甚至作为一个普通人,都超出了他的职责范围,像一个私刑执行者一样对原告提出了这些指控。
“在提出如此严重的指控之前,被告应该先核实事实。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没有传唤任何被他认为是信息来源的证人。”
(in the court's view, the defendant went beyond his duty, not only as an MP, even as a person, and acted like a vigilante against the plaintiffs in making these accusations.
The defendant should have verified the facts before making such serious accusations. In this case, the defendant did not call any witnesses who were allegedly the source of his information.)
由此可见,被告没有传唤任何被他认为是信息来源的证人。高庭认为证人传唤是关键。
另一方面,此案在大马司法史上,相信是创下最高赔偿金的诽谤案,可见这名法官“与众不同”。
此案已经上诉,且拭目以待,是否推翻高庭所判或维持原判。这也是司法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案例,大众和律师们都关心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