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涉非法批发4705公斤食用油被押往芙蓉地庭面控,华裔男子否认罪行;其余3名缅甸籍不谙国文,案件展延安排缅甸翻译员。

(芙蓉10日讯)华裔男子及3名缅甸外籍男女非法持有及批发4705公斤食用油,今日被控芙蓉地庭时,华裔被告不认罪;另3人因不谙国文,因此今日没有认罪与否的记录。

52岁华裔被告张志栋(51岁,译音)在芙蓉第3地庭面控时,在翻译员宣读控状后,向芙蓉地庭法官莫哈末卡米尔否认罪行,随后获准以5000令吉担保外出。

莫哈末卡米尔也将此案展延今年5月27日再度过堂,以等待化验报告,且针对另3名缅甸被告不谙国文,而需安排缅甸翻译员。

今日面控的4名被告,首名被告为本地华裔男子张志栋,其余3名缅甸籍被告,分别为第二被告东桦(27岁)第三被告茂因威彦(17岁)及第4女被告南娣欣(32岁);第二及第三被告属兄弟关系,而第二被告及第4被告属夫妻关系。

芙蓉第3地庭翻译员向第一被告张志栋念出控状时,指包括被告在内,4人于2026年4月7日中午约12时15分,在森州文丁新村一间无名店铺,被发现持有总计约4705公斤的受管制物品,即食用油。

执法单位认为,该批食用油的持有情况引起合理怀疑,显示被告涉及在未持有合法执照的情况下,从事批发食用油活动,违反《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1条文,因而抵触《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2(1)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初犯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若属重犯,则罚款可提高至不超过3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阿兹米尔副检察司向法庭申请让第一被告以一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和附加条件担保外出。

他也向法庭指出,案件也涉及语言沟通问题,因此,申请安排缅甸语翻译员,并请求法庭择定下一次过堂日期,以便进一步处理案件及准备相关文件。

与此同时,他披露,其中一名缅甸籍被告年龄仅17岁,所以建议准备品行报告供法庭参考。

第一被告代表律师莫哈末阿兹敏哈山向法庭表示,被告从事罗里司机工作,每月收入不稳定,介于3000令吉至3500令吉,已婚并与太太育有两名还在求学中的子女,年龄分别是12岁及20岁。

“且需承担赡养76岁、身体欠佳母亲,一家人目前居住在森美兰文丁。”

他认为,基于被告拥有固定住址及家庭,所以其潜逃风险较低,因此申请降低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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