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22日讯)因涉及贩售及购买受管制食油,一名杂货店东主及一名孟加拉籍男子今日分别在北海第二地庭面控,两人均俯首认罪,法庭批准两人保外候审,案件展延至8月21日,以等待化学报告出炉。
30岁的杂货店东主莫哈未安华卡迪班,在法官罗斯兰哈密以马来文宣读控状后承认控罪。他被控于7月19日下午5时40分,在威南新邦安拔卡西亚西环路(Lingkaran Cassia Barat)一间无招牌店铺,售卖1包1公斤装受管制食油予一名非马来西亚公民,违反受管制物品不得售予外籍人士的规定。
控状指出,被告因此触犯2026年供应管制(禁止销售及购买受管制物品)(食油)条例第2(1)条文,并可在相同条例第2(2)条文及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2(1)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此案由槟州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局主控官阿尔萨德纳斯鲁拉主控,被告没有代表律师。
主控官建议法庭批准被告以5000令吉及1名本地担保人保外候审,并附加条件,包括须定期向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调查官报到,以及在案件审结前不得涉及任何受管制或受津贴管制物品相关活动。
被告求情时表示,其妻子预计本月底分娩,希望法庭酌情降低保释金。法官最终批准他以3000令吉及1名本地担保人保外候审。
另一方面,44岁孟加拉籍男子莫哈末罗希杜马利塔,同样承认购买1包受管制食油的控罪。
孟加拉籍男子承认违规购买食油
根据控状,他于同日下午5时,在相同地点向莫哈未安华卡迪班购买1包1公斤装食油,因而触犯2026年供应管制(禁止销售及购买受管制物品)(食油)条例第3(1)条文,并可在相同条例第3(2)条文及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2(1)条文下治罪。
身为合约工人的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2年,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建议法庭批准被告以5000令吉及2名本地担保人保外候审,并须定期向槟州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局报到,被告随后向法庭要求降低保释金。
法官最终批准被告以3000令吉及2名本地担保人保外候审,并谕令他每月须向槟州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局报到1次,直至案件审结为止。
法庭将案件展延至8月21日,以等待化学报告,确认有关受管制物品是否属于纯正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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