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31日讯)为父者以提供兼职机会,诱使2名未成年少年看色情片,并带到酒店进行口交和肛交,而面对6项控状,今早在庭上俯首认罪,被判50年监禁及鞭笞4下。
31岁的被告末扎夫然今早原本在2间地庭面控,只承认2项罪状,随后却选择改口,在地庭法官伊丽莎白万面前,承认所有罪状。
法官最后宣判,被告在第1、第2、第4、第5控状下,分别被判监禁10年及鞭一下,第3及第6控状则分别被判监禁5年,惟由于刑期从被捕日算起,并同时执行,最终只需监禁10年,鞭笞4下。
在此案中,2名受害者年仅14岁及15岁,属亲戚关系,与被告是于本月20日,在一座组屋楼下认识。被告当时假借可提供兼职机会的理由,向2人索取联络号码。
被告在当晚11时许,信息15岁受害者,带14岁受害者一起到批发公市帮忙搬空篮子,被告也允诺会给钱,并请吃饭。
不过,被告用车载2名受害者抵达批发公市后,在车上称要等待友人,拿出手机让2人观赏手机内的色情影片。事后被告将2人带往酒店,扬言如果2人服从指示,让他“尝试”,每人将获得一台手机。
根据第一及第4控状,被告于今年10月21日凌晨1时05分至4时30分,在甲市某间酒店,要求14岁及15岁的受害者把生殖器官放入被告的肛门,因而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4(b)条文。
在第2及第5控状,被告在同个时间及地点,为2名受害者进行口交,触犯相同条文。
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将面对不超过20年监禁,或另加鞭刑。
至于第3和第6控状,则是于10月21日凌晨12时30分,在某批发公市,在车内让2名受害者欣赏手机内的色情影片,抵触相同法令的第15(e)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将面对不超过10年监禁,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求情时指孩子年纪尚小,需要照顾家庭,要求法庭减低刑法。
不过,负责主控此案的副检察司西蒂鲁薇娜认为,被告是3名孩子的父亲,不应作出这样的行为,且此案受害者乃未成年少年,促法官给予被告教训,作为社会借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