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2日讯)联邦法院周四撤销4名社运及政党人士挑战《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违宪的申请,并谕令将案件交还至上诉庭审讯。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认为,高庭批准4造将此案移交予联邦法院审理的做法并不正确。
4造分别是高悦发(56岁,工程师)、范平东(56岁,自雇人士)、公正党地不佬区部主席锺少云(59岁)及党员莫哈未沙烈(66岁)。
法庭将案件择定于本月29日过堂。
其他四司为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丹斯里兰利阿里、丹斯里陈国华及拿督阿里扎顿。
控状指出,4人于2013年5月12日晚上9时,在新山敦拉萨路油站一处属于集会禁区和距离集会禁区50公尺的地段,参与声援学运分子阿当阿里的烛光集会,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2)(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3)条文下被定罪。
4人在2014年3月26日首次上庭面控,后因检控程序有误,当庭假释。案件同年4月20日重新入禀新山地庭,经过多番审讯,4人主办集会的罪名不成立。
控方于10月8日提呈交替控状,把4人列为集会参与者,被判罪名成立,每人遭罚款5000令吉,成为国内首宗在和平集会法令下被判罪的案件。
4人在案件进入自辩期间入禀高庭,挑战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2)(b)及第4(3)条文违反联邦宪法第10(1)(b)条款,不过,高庭在2016年5月23日驳回他们的申请,4人随后提出上诉。
去年8月9日,上诉庭将此案带回柔佛州高庭,以裁定案件是否存在任何有待联邦法院鉴定的宪法课题;柔州高庭于12月将案件移交给联邦法院审理。
主控官阿旺阿玛达加雅副检察司今日提出反对,指4人申请并不合格,因为他们并未遵循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她指出,4人在提出申请时并没有引用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30条文,而是直接入?高庭提出挑战,这已犯下了法律程序上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