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脚24日讯)早前在高速大道上逆向行驶酿1死5伤的19岁女司机黄佩雯(译音)今日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a)条文下被控上庭,黄佩雯更在庭上大声说出:“我不认罪”,否认有关指控;她获准以7000令吉保外,案展5月12日过堂。
今早身穿蓝色短袖帽子衣、白色长裤及球鞋,右手吊著绷带和戴上口罩的黄佩雯,在父母陪同下抵达大山脚推事庭面控。
黄佩雯被控于3月14日早上7时50分,在南北大道134公里处北上路段,在受毒品影响下驾驶,而无法控制交通工具,导致26岁的巫裔轿车司机丧命。
在陆路交通法令第44(1)(a)(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条文下,若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3年,或最高10年及罚款最低8000令吉或不超过2万令吉。被告的驾驶执照也可能被吊销至少5年。
少女在庭上扬言“不认罪”
黄佩雯面控时,被告在庭上显得很紧张,先把眼镜戴上后又脱下,接著把眼镜夹在胸前衣口上。
当翻译员以中文念出其罪状后,被告在庭上大声说:“我不认罪”,也不时转头望向坐在公众席的父母。
主控官拿督拉查里仄阿尼要求1万令吉保释金,被告律师巴兰日星则向推事查玛丽亚求情,指被告是一名残障人士,推事较后批准被告以7000令吉保释金以及2名担保人保外。
黄佩雯是3月14日早上,在南北大道从双溪赖往北海反方向车道反方向行驶,结果在第134公里处发生连环车祸,其中一辆迎面相撞的轿车司机莫哈末方迪(26岁)惨死现场,造成1死5伤悲剧。她较后被验出体内含安非他命成分。
早在3月17日,被告黄佩雯已因涉嫌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而被控上大山脚法庭,当时,她否认有罪,以5000令吉保外,案展5月12日过堂。
黄佩雯的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社会议论纷纷,更有法律系讲师建议当局以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调查被告,但总检察署最终决定援引交通法令控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