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吉隆坡市政局执行总监(项目管理)拿督斯里赛阿芬迪今日被控上法庭,面对涉嫌总额逾440万令吉的18项贪污及洗黑钱罪名,惟他否认有罪。
承审此案的法官阿拉巫丁批准,被告以100万令吉与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而被告也需交出其护照予法庭保管。
赛阿芬迪在被带入法庭时表情严肃、神色凝重。当法官宣布其保释金100万令吉时,身在被告栏的赛阿芬迪一度有些激动,直接站起来向法官陈情,请求法官降低保释金。
辩方律师以被告所拥有的所有银行户头已被冻结、妻子没有工作且仍有两名孩子目前在求学为由,向法官求情减低保释金。
结果法官允许被告今日先交出40万令吉,并须在下周三(14日)交出剩馀的60万令吉,否则法庭将对他发出逮捕令。
被告赛阿芬迪面对的18项控状中,有8项是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9项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法令》第4(1a)条文,以及1项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
刑事法典第165条阐明,任何公务员在未付出代价下向涉及任何由他处理的事务的人士获得有价之物。
被告是被控于2013至2014年期间,收取Danau Lumayan有限公司给予的总价值199万9920令吉的8间位于吉隆坡的公寓单位,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最高监禁2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同时,被告也被控于2009年3月收取一间价值93万令吉的三楼店屋贿赂,以批准让Danau Lamayan有限公司与吉隆坡市政局进行合作项目,因而抵触了《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被控可被判最高监禁20年或罚款收贿款项的5倍。
此外,被告被控在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收取总价值150万令吉的支票,并以各种方式转账、缴付税务及购买房产,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法令》第4(1a)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官阿拉巫丁也将此案定于2017年1月6日过堂。此案的检控官为阿末阿克兰副检察司及艾达阿德哈副检察司,而被告的代表律师为阿兹祖。
反贪污委员会新任主席拿督祖基菲里于上个月走马上任后,雷霆打贪,短短一个月内连续逮捕数名“拿督”、“拿督斯里”及“丹斯里”级的高官和商界人物,而本案被告赛阿芬迪正是其中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