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罗士打8日讯)涉及2项贪污罪名的浮罗交怡消拯局主任耶谷哈山,今日被判表罪成立,案件订于10月23日续审。
须出庭自辩
法庭是基于辩方无法挑起控方任何合理疑点为由,谕令48岁的被告耶谷哈山必须出庭自辩,后者过后选择在证人栏内宣誓自辩。
此案原本是由第2地庭法官再诺拉西审理,惟因前者有要事在身,因此其判词今早交由第3地庭法官娜比莎代读。
案件主控官为哈菲兹副检察司,被告辩护律师是潘吉星。
第 一项控状指出,被告耶谷哈山被指在2012年10月13日晚上7时46分,通过手机向嘉默哈仑索取1万令吉贿赂金,作为协助对方与警方接洽,协助销毁后者 儿子罪证的交易条件,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控。
第二控状指被告于2012年10月14日下午约3时,在浮罗交怡消拯局的主任办公室内,向嘉默哈仑的另一名儿子阿末立祖安收取2000令吉贿款,作为上述案件的交易条件,抵触上述法令同一条文。
由于第二控状含有企图欺骗成分,被告在上述地点、时间以及日期,企图欺骗阿末立祖安以销毁有关警方调查档案,并向对方索取2000令吉贿款,已抵触了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不过有关控状获准与欺骗控状进行交替,即可选择其中一项控状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