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状指出,被告受到公司的信任和委托,手持公司支票本,被告却滥用职权,私自伪造支票签名,以此骗取公司的61万8000令吉,并把这笔款项供他个人使用。
被告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71/476条文(伪造文件),被控多达123项伪造文件罪名。
共传召11证人
控方在审讯过程中,共传召11名证人到场。
目前为汽车销售员的被告依斯干达,今日在法庭以家中有2名年幼孩子必须照顾、没有伤害任何人和全程配合审讯为由,希望获得法庭从轻发落。
承审地庭法官莫哈末加米尔判处被告10年监禁和令被告赔偿61万8000令吉,上述赔偿金必须在审讯后的14天归还给公司,否则将以6个月监禁代替。
此案主控官为佳思蜜哈美扎,被告代表律师为苏巴斯和诺娜迪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