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荣忠(49岁,译音)在今日被押往怡保高庭听审,其所面对的4项军火法令指控均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决死刑、监禁7年及鞭笞6下、监禁5年及终身监禁。
被告在闻判后神情显得黯然,此案曾在2012年9月19日在太平法庭下判,当时被告罪名不成立,在副检察司提出上诉后,怡保高庭在聆听双方律师陈词及被告自辩后作出上述裁决。
根据控状,被告的首项指控是2006年1月12日晚上10时至10时45分之间,在拉律与司南马县的十八丁甘榜峇鲁,面对警方逮捕时开枪致伤对方,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更重刑罚)第3条文。
第2控状指被告于上述相同日期、时间与地点,持有一把型号Revolver 38 Cult 5的短枪,同样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更重刑罚)第3条文。
抵触军火法令
第3项控状指被告于上述相同日期、时间与地点,被发现在无执照情况下,拥有子弹与枪弹筒,因此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条文。
第4项控状指被告于上述相同日期、时间与地点,抢走一名男子的摩哆,持枪指著对方,并有可能导致对方死亡或受伤,因此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更重刑罚)第4条文。
法官拿督加沙里在宣读判词时指出,被告在自辩时提及事发当时身上仅携带一个背包,内里有手机和数千令吉,但被告无法证明本身没有持有枪械,因为警方证人指出被告在被逮捕时还持有手枪。
他说,法庭是基于辩词无法提出控方在这4项控状中的任何疑点,同时无法接纳被告的自辩而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代表律师尤努斯阿里在庭上表示,将入禀上诉庭替其当事人提出上诉。此案副检察师为哈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