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应得,还是情有可原,人类往往都会因每个人的理念及经历去判断某件事情的对与错,在什么事情都会摆上网络公审的年代,你又会怎么去看待以下这一个故事呢?
《洞穴奇案》被列为最伟大的虚拟案例,是由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富勒提出的一个虚拟案例,讲述著5位洞穴探险家因为遇上土崩受困,在食物勉强,5人在无法在短期内获救的情况下,而进行抽签吃人,让其他4人继续存活的故事。而在作出这项举动前,受困的提议者也曾询问救援队,他所提出的吃人想法,但是却没有得到答案。在提议者向其他4人提出这个想法后,他又收回了建议,但其他4人执意要执行这个想法,而在事后,恰巧就是提议者抽中了签,被其他4位同伴吃了,同时,在救援的期间,救援队陆续遇上土崩,牺牲了10位救援人员,在获救后,4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在你做决定前,先来看一下数位法官的判决书是怎么写的,第1位法官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地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以判下有罪,但寻求行政长官的特赦。
第2位法官则认为案件发生在联邦领土外,没有人会认为我国的法律适用于他们,因为领土原则是假定人们在同一个群体内共存,而实定法也是建基于人们可共存的可能性之上,故此案在道德上也可如地理上脱离法律约束,事发时他们非存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而判下无罪。
第3位法官却坚决认为,洞穴中的人,道德上的对错问题非法官所讨论,法官遵从法律而非个人道德观念,而4位被告的确是违反了谋杀法,我们不应自行揣测造法者之意,甚至创新法,这是极度危险的,他坚持有罪。
而第4位则考虑了民意,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大众认为被告无罪,如果此案交由陪审团仲裁,极有可能会连有罪判决的论点也被忽略。其实无论是不起诉、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抑或是死刑特赦都是充满个人情感因素,政府是被民众,而非舆论或抽象理论统治,统治者、被统治者及法官应情感一致,才可保持弹性,他判处无罪。
最后一位选择了撤出判决的决定,他考虑的观点是以1 0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显得荒谬,支持他们无罪的决定却又不健全,只仅仅是推理方式合理,任何一个考虑皆被另一考虑制约,他陷入了判决的两难。
在陷入“五五波”的情况下, 4人以最终判于绞刑。那你又会怎么判呢?
法律到底是工具还是一切?道德又应不应该与其捆绑?希望这个故事可以在这个网络公审的时代,起到一些防止网络霸凌的作用,毕竟你不懂别人在经历著什么事,在评论区攻击或留言前,想一想,以同理的心态出发,想必网络世界,会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