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3月26日向下议院提呈《2018年反假新闻法案》,预料将于近日三读通过,前后引起社会激烈反弹。到底是严打假新闻的泛滥抑或是一种打压异议的手段?不言而喻。既得利益者,无疑就是当权者,立法筹备的时间如此匆匆,偏偏在大选前的这锋芒上,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握在手中,也显得苍白无力。
假新闻的定义:任何新闻、资讯、数据、报导部分或全部内容含有虚假成分,不论以文字、视频、音频记录形式,所带出假新闻的信息或概念。除了制造假新闻当事人,任何教唆或资助促成假新闻者,以及在网络转载,也会面对罚款50万令吉、监禁不超过6年,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由此看来,大马媒体人的神经线拉得更紧绷,生怕面对高额的罚款或是牢狱之灾,不断核实与求证变得更有重量。
确实,报导真实的新闻本是职责所在,但不容有误的存在,压抑著媒体圈,若报导“错误”新闻,本是无心之失亦是常态,却因此惹上官非,媒体人怎不望而却步。更别说若在访谈中有认知上的误会,刊登后才惊觉错误,以散播“假新闻”入罪,打击媒体圈的信心。再者若当权者有意掩盖出口之言,“假新闻”之罪名何如不是好工具呢?
若说网络转载拥有假新闻成分的资讯,皆为犯法。那么我相信网友是最常犯法的群体。网络的存在打通与世界的链接,信息流量更是空前大解放,难以管制的情形,怎么不是滋养假新闻的窝呢?我相信很多网友分享消息,会跳过查证消息真实性这一步骤,往往造成假新闻流传现象,直到被澄清为止。或是分享时过境迁、今非昔比的新闻也属散播假新闻。届时,网友必须养成“凡分享一则文章必先考证”的习性。
法院拥有裁定何者为假新闻的最终决定权。这是假定司法拥有独立机制情况下的理想状态,根据现有证据与证词提出判决,但“假新闻”的定义还是模糊的,因而备受争议。且也很容易出现百口莫辩的情形,尤其“知情”与“不知情”这两者要怎么辨认呢?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再者,若某人散播假新闻,其所隶属的机构、部门将会受刑法,且针对的对象是不分国籍、区域,说明了此法律的范围之无界限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掌权者还能打出“公众秩序”的牌,皆不能上诉,这无异于内安法令等恶法,根本说不过去。政府不承认的新闻皆为假新闻,不论是从何种渠道获得的消息,皆需先被认可。由此,真相被掩盖的更彻底。
反假新闻法到底有没有箝制言论自由?无可置疑,它有能力做到这点。但假新闻泛滥却也是无可否认的,而其存在价值在多番商讨之后,在更细微之处。如此非议累累的法案,若快速地通过,只怕其沦为当政者的工具,往后民众更难分辨真新闻与假新闻。当权者要你看到什么,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