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在固定的上班路上遇见一位大家俗称的“流浪汉”或街友,有次终于逮到机会跟他聊天,离开前顺口问他一句,“你有需要什么吗”?他说,“我现在不缺什么,只缺一个书包以及一条棉被”。之前他曾有过两个书包,都分别在逮捕过程中,被执法人员丢掉了。
丢掉街友的书包?对于官僚执法的某种粗暴,我们原应早已免疫。可是,当下听到时还是不免傻眼。
依据《1977年赤贫人士法令》(Akta Orang-orang Papa 1977),执法人员在“扫荡”街民期间,有权充公或丢弃他们的财产,或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任何可疑人士进行搜查或逮捕。
根据“要食物,不要炸弹”组织的整理,此法最早源自英殖民政府于1872年在海峡地区实施的《反流浪汉条例》(Ordinan Anti-bergelendangan)。直至1930年代期间,这些受到英殖民精英族群对付的流浪汉,来自不同族群,包括赤贫失业的白种人,以及经济萧条期间失业或受伤的锡矿和橡胶劳工。
此条例并未正视和解决贫穷问题的根源,反将贫穷底层扫除于城市大众的眼见,宛如城市弃民。由于政府机关意识到此条例有违联邦宪法第9条第2项,于1965年推出《1965年流浪汉法》(Akta Kutu Rayau1965,简称《流浪汉法》),赋予警察权力逮捕和消除流浪汉,使城市贫穷人士与无家可归者成为被惩处的对象。福利部认为这项法令是一项正面的措施,实则是利用公共资源让无家可归者更处于弱势。
1977年政府废除此法,并由《1977年赤贫人士法令》取代,一直延续至今。《赤贫法》虽然将具污名化的“流浪汉”一词更改为“赤贫人士”,但是执法精神依然与乞讨者与无家可归者为敌。
此法首句列明其这是为了“照顾和修复赤贫人士,以控制流浪汉”,逮捕的权力从警察转移到福利部,逮捕的定义笼统,也没有说明如何善待赤贫人士。
执法者对待城市底层人民的行为,延续了近200年前的殖民旧思维,违反他们的个人自由、行动自由以及财产拥有等权利,亟需严正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