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不叫玫瑰,依然芳香如故,恶法即使换了名,依然还是恶法。《2015年防范恐怖主义法案》在民联议员及公民社会的一片反对声浪下,于周一晚的国会挑灯夜辩,三读强行通过。
尽管,当局不断强调,法令只会对付恐怖分子,不会用来对付政见不同者,但当权者的这样承诺,早在内安法令时代下,信用全失。更别说近几个月来,当局对付异议分子的强硬手段,进一步的加深,当局会滥用的认知。
就如当年英殖民政府用来对付马共分子的内安法令,独立后经过修订,赋于执法者绝对的扣捕权力。然而,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在缺乏制衡下,让当权者可以国家安全之名,屡次滥用内安法令,对付异议分子,从在野党领袖、环保人士再到教育工作者,无一幸免。例如恶名昭彰的1987年茅草行动,当权者扣留了超过百名各领域的人士,以解决其执政的危机。
实际上,2015年防恐法跟2012年废除的内安法令,有许多雷同之处,这也是为何民权组织认为防恐法仍是内安法令的翻版。例如防恐法跟内安法令一样,被扣者不能通过法庭,挑战当局的扣押行动。同时,一旦防恐局认为嫌犯有涉及恐怖主义活动,其可被扣留长达2年,之后可再延长为期2年的扣留期,也没有限制延长扣留的次数,这跟内安法令相似。
诚如人权监察组织所言,这种未审先扣的条文,不只违反了法律公义的原则,也犹如为当局滥用国家权力,重开了潘朵拉的盒子。
同时,许多反恐专家已言,恐怖主义个人化的时代下,防恐或反恐需要的不只是法令,更要有一个全面的社会机制,去解决恐怖主义的源头。许多研究已指出,社会的不公,政治的腐败,将导致个人对社会体制、主流价值观产生质疑,甚至绝望,而为极端组织提供壮大及扩展的温床。
美国开国先贤班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曾言,牺牲自由来换取安全,最终将没有自由和安全。同理,如果在执行防恐措施时,牺牲法治原则与人权规范,这等于在衍生另一种恐怖主义─国家恐怖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