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5日讯)联邦法院今日宣判,偷渡客在宣誓书中的证词,可被接纳作为人口贩卖案件的证据。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蒙为首的五司在一致裁决中指出,他们咸认,反走私人口及反贩卖移民法令第61A条文,并未违反联邦宪法。
根据上述条文,任何被驱逐的偷渡客在其宣誓书中的证词,可在无需进一步证明的情况下,接纳作为表面证据。
另4名法官是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莫哈末扎比丁,以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哈敏达星、拿督阿布峇卡,以及拿督阿都卡林。
东姑麦蒙说,人口贩卖案件的被告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也必须将受害者和整个社会的权利,一并列入考量。
五司较早前驳回一对夫妇寻求将宪法问题提交联邦法院定夺的申请,也就是反人口走私法令第61A条文是否违宪,因为它违反联邦宪法第121(1)条款的三权分立原则。
东姑麦蒙续说,盘问权是在任何审讯中的一个重要层面,在刑事审讯中更是如此。
“(但)并不是在每一次的刑事审讯中,都能够盘问证人,比如涉及已被接纳的有效传闻证据,或是涉及某些证人时,在这方面(盘问)可能会受到限制。”
她提到,反走私人口法令在一些方面,给予这些受害者的人权一定程度的优先地位,在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取证令( deposition orders)的便利方式,可让他们尽快返回家园。
“通过不让这些受害者在审讯期间受苦,却允许他们提供证据的安排,可取得一定的平衡。控方在宣誓书证词方面也占有证据优势,这亦符合公共利益的平衡。”
“然而,与此同时,被告有权通过提出反驳证据,以质疑和挑战宣誓书中的证据,并盘问所有其他控方证人。”
“我们相信,第61A条是出于正当的立法目的而制定,并且与议会目标有充分的关联,以及该条文具备平衡被告、受害者和公众三者之间权利的作用。
联邦法院随后将此案退回高庭审理,以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85(2)条文,让下级法庭根据本判决或法律,发出的适当的庭令和指示。
拥有丹斯里勋衔的商人克迪斯瓦兰和其妻子潘斯里维维恩于2019年被控上巴生地庭,面对3项在2012至2019年期间走私3名印尼女子的控状。
在开审前,他们的律师提出宪法挑战,致使地庭法官将此事交由高庭定夺,过后再移交至联邦法院。
这对夫妇的代表律师是拿督斯里古马兰德兰、郑世坤(译音)、沙温拉治,副检察司拿督尤赛尼、娜拉和迪雅代表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