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1日讯)少年夜骑脚车车祸案女司机沈可婷的首席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为沈可婷喊冤,称其当事人在审讯过程中有失偏颇。
此案是在今早9时36分开庭,由法官拿督哈达丽亚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主审,另两名承审法官为拿督哈欣韩扎及拿督阿兹曼阿都拉。
郑宝德在陈词时说,控状中指出上诉人沈可婷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惟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是属于不同性质的罪行。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条文中所阐明的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这存在两罪并诉(duplicity)。”
他说,沈可婷因有缺陷的控状而被定罪,实为审判不公,该罪名是非法的因此不能成立。
他指出,这是一份有缺陷的控状,让他的当事人在审讯过程中被误导和偏见。
高庭没考量抗辩理据 以主观想法推翻无罪裁决
同时,协理律师哈温德吉星陈词时也强调,鲁莽驾驶和危险驾驶这两者的罪行性质不相同,因危险驾驶其中一点是需要证明被告当时是超速。
他主张,承审第一次上诉的高庭法官莎娜斯在下判时,并没考量沈可婷的抗辩理据,反之则是以主观想法便推翻推事庭的无罪裁决。
他补充,高庭法官当下亦没采纳大马道路交通安全研究院(MIROS)、电脑验车中心(PUSPAKOM)和报告的证据,便认定沈可婷是超速。
此案是在今早9时36分开审,后在大约11时许休庭;上诉庭择定4月11日续审此案。
沈可婷休庭后一脸平静,并与郑宝德及律师团队寒暄。
沈可婷是在2017年3月28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她被控于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左右,在新山内环公路鲁莽及危险驾驶,导致8名年龄介于13至16岁骑脚踏车的少年死亡,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坐牢2至10年,或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
在经过2年审讯后,沈可婷在2019年10月28日被判无罪释放。推事庭两度宣判沈可婷无罪释放,但在控方过后上诉得直,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在2022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的无罪释放判决,改判沈可婷罪名成立,监禁6年及罚款6000令吉,且不批准她暂缓执行刑罚申请,并谕令吊销沈可婷的驾照3年,以及若无法缴还罚款,则需以坐牢6个月取代。
以拿督拉威德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2022年4月18日一致裁决,批准沈可婷的上诉准令申请,同时也批准暂缓刑罚,允许沈可婷以1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鉴于沈可婷原先委任的首席代表律师联邦法院前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在今年1月19日病逝,因此这起案件将由资深律师郑宝德出任沈可婷的代表律师,为她在蚊型脚车案中提出上诉;沈可婷上诉案的另一名律师则是哈温德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