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沙29日讯)两名涉嫌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的男子今早在江沙地庭被控,法官拒绝让被告保释,并择此案11月28日移交吉隆坡高法庭过堂,辩方律师准备明早上诉怡保高庭要求让被告保释。
27岁的技术人员阿里文丹,以及37岁的德士司机巴惹慕鲁甘今早8时45分在蒙面武吉安曼反恐部队警员的押送下,抵达江沙法庭,现场有约20名亲友一早等候,给予被告精神上的支持,场面相当平静。
阿里文丹面对1项控状,巴惹慕鲁甘则面对4项控状。
来自吉打的阿里文丹被控于2014年12月28日,傍晚6时30分至晚上11时45分,在江沙市议会礼堂的一场活动中,支持泰米尔之虎,因此触犯刑事罚法典130J(1)(a)条文,即支持恐怖活动,因此可在同样法令下被惩罚。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终生监禁,或坐牢少过30年或罚款和充公财物。
来自和丰的被告巴惹慕鲁甘面对4项控状,首项控状指他在2014年12月28日,傍晚6时30分至晚上11时45分在江沙市议会礼堂 ,给予泰米尔之虎支持,因此触犯刑事法典130J(1)(a)条文,即支持恐怖活动。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终生监禁,或坐牢少过30年或罚款和充公财物。
此外,次项控状指他在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在和丰德士站,其一台手机内拥有与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有关的物品,因此触犯刑事法典130JB(1)(a)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判处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
第三项控状指他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50分左右,在和丰武吉美丹花园一住宅内,展示拥有恐怖主义或与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有关的物品,因此被控触犯刑事法典130JB(1)(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
最后一项控状指他在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50分,在和丰武吉美丹花园一民宅内,拥有恐怖主义或与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有关的物品,因此触犯刑事法典130JB(1)(a)条文,一旦罪成,同样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
此案副检察司为阿里夫,法官为罗海达。2名被告聘请行动党日落洞国会议员雷尔,以及另外2名律师法罕和玛修代辩。
雷尔向法庭要求保释其当事人,惟受到法官的拒绝,并将案件择定11月28日,移师在吉隆坡高庭过堂。
雷尔在法庭外对媒体表示辩方对决定感到不满,他说,其当事人控状是在刑事法典下,且提状内容没有提及任何2012年国家保安(特别措施)法令(SOSMA)的字眼。
他认为被告理应获得保释,因此明天就会到到怡保高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