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一马发展公司前首席执行员拿督沙鲁表示,1MDB-PetroSaudi联营公司的合资协议(JV),是由在逃富商刘特佐连同另外2人负责,因此本身在签署时,并没有怀疑PetroSaudi Holdings(Cayman)Ltd与实际联营伙伴名字不同。
他说,1MDB-PetroSaudi联营公司在2009年9月18日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SI)成立成立。
“在与董事局进行连串讨论,以及在2009年9月26日在特别会议上获得纳吉的指示后,我在9月28日,与1MDB-PetroSaudi联营公司签署了PetroSaudi Holdings (Cayman) Ltd 合作协议。”
他指出,有关合资协议的准备,是在他未干预的情况下,由3方负责,即一马公司律师(Wong& Partners律师事务所)、刘特佐和一马公司业务发展部执行董事唐敬志。
“我相信他们就该协议进行全面和研究和讨论细节。因此当文件准备好后,我就签署了。我毫不怀疑PetroSaudi Holdings(Cayman)Ltd的名称与PetroSaudi International Ltd(实际的联营伙伴)的名称不同,因为这是有一马公司职员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提供。”
他提到,最初的谈判和协议的细节,也由PSI的代表律师派翠克负责。
“我按照纳吉的指示签署协议,我认为这符合国家利益。”
沙鲁是纳吉被控1MDB案的第9名证人。
对于该协议细节,沙鲁指出,协议的其中一部分指PSI预支了价值7亿美元的资产给联营公司,意即联营公司欠下7亿美元款项。
“当签署协议时,PSI要求即时付款。理由是1MDB董事成为联营公司董事局成员后,无法保证会能快速偿还款项。该协议还说,PetroSaudi Cayman是PSI的子公司。”
他提到,当他按照刘特佐的指示与Wong&Partners律师事务所的Brian Chia于伦敦会见White&Case代表时,协议起草初期(2009年9月)并没有提到预支7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