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2017年危险毒品(修正)法案》赶在国会下议院最后一天三读通过,将原先第39B(2A)(d)条文提到需总检察署的书面证明删除,让法官有充分的司法斟酌权。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日在国会提呈《危险毒品(修正)法案》二读,而她也在委员会阶段,提呈新的第39B条文,让法庭能全面享有司法斟酌权。
第39B(2)条文阐明,任何人若抵触第39B(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被判终身监禁,可被判鞭笞不少于15下。
不过,法案第39B(2A)条文赋予法庭,只能在4种情况下行使斟酌权,以终身监禁及鞭笞不少于15下的刑罚,来取代死刑。
这4种情况包括:(a)无证据证明罪成者被逮捕时正进行危险毒品买卖活动;或(b)不涉及陷害教唆(agent provocateur);或(c)罪成者只是涉及运送、携带、发送或传送危险毒品以及(d)确认罪成者协助执法机构瓦解大马境内及境外的贩运毒品活动。
早前,该法案提呈一读时,第39B(2A)(d)条文阐明,需总检察长的书面证明,确认罪成者协助执法机构瓦解大马境内及境外的贩运毒品活动。
这样的规定,引起法律界的议论,律师公会主席乔治瓦鲁吉斯形容,法官在行使斟酌权时,还要受限于总检察署的书面证明,是非常令人忧心的事。如果没有发出相关书面证明,法官在判刑时就无法行使斟酌权。
为此,阿莎丽娜昨日发表文告,政府将在今天的危险毒品(修正)法案委员会阶段是,提呈新的第39(B)条文。
她指出,政府是考量各利益攸关者的看法后,决定修改该条文。这也显示政府,特别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愿意聆听各方意见,并且做出兼容并蓄的政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