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讯)著名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强调,代表森美兰州政府上诉跨性人易装案,并非因为歧视同性恋,而是“担心有一天女人想要带领男人祈祷”!
自安华肛交案后,这名备受争议的律师又因为代表森美兰州针对上诉庭裁决“性别认同障碍”的男穆斯林“男扮女装”不违法一事提出上诉联邦法院而引起关注,被指是歧视同性恋。
不过,沙菲宜否认该指责,并会愿意代表森美兰州政府提出上诉,乃是因为“担心有一天,女人会要带领男人祈祷”。
沙菲宜表示,“该判决的影响是…,如果是依据这样的诠释,对比宪法,其危害可能是,一名女穆斯林到法庭,然后说‘为什么我们只允许男人成为带领祈祷的宗教师?”
根据伊斯兰教传统,女宗教师只能领导女穆斯林祈祷,而男宗教师则没有限制。
沙菲宜表示,他绝不歧视同性恋,并称他最亲的一些同事与亲人即是同志。
“如果你以为我是反同志或反同性恋,你就完全错了。因为3名我最喜爱的亲人即是同志。”
“大概40%至60% 我在剧场通过我妻子的工作中所接触、聘请的人…都是同性恋。这些也都是我的同事。”
根据《马来邮报》报导,沙菲宜的妻子,莎比拉莎宜是一名成功的剧场演员及导演。
上诉庭判“男穿女装”不违法
森美兰“男扮女装”案的3名变性人莫哈末朱查里丶苏古嘉尼及旺法依罗,因“男穿女装”而在《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下被控。他们较后于2011年2月入禀 芙蓉高庭,挑战《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违宪。
惟高庭在2012年10月11日驳回有关申请,理由是他们生来就是男生及穆斯林,因此 无法豁免受到伊斯兰法律的约束。
因不满高庭的判决,3人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上诉庭宣判《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无效及不符合联邦宪法。
去年的11月7日,上诉庭三司做出标志性的裁决,即以《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禁止所有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男穆斯林“男扮女装”,惩戒任何违反该条文的人士,已剥夺了这些人的生活尊严为由,批准3名变性人的上诉。
上诉庭裁决,上述条文违宪以及无效,因为这对那些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男穆斯林构成歧视,并指该条文与联邦宪法第5(1)条款丶第8(1)条款丶第8(2)条款丶第9(2)条款及第10(1)(a)条款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