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董总改革派谴责董总主席叶新田私自撤除与委任常务委员的行为,不但无视章程,更是藐视法庭与双方律师曾达致的协议,改革派促请叶新田24小时内取消3月28日的常务会议,否则不排除将入禀法庭,制止这项会议的召开。
改革派的董总秘书长傅振荃表示,这场常务会会议根本是不合法的,叶新田发出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书里,少了2位常务(锺伟贤与庄俊隆)名字,另外却又有张志开与黄亚珠2位不是常务名单,该通知书就已严重违反章程,同时也说明了会议无效。”
他说,若叶新田执意召开常务委员会,就是刻意破坏2015年1月20日高庭法官批准双方代表律师所达致的协议,是一项藐视法庭的严重行为。
傅振荃今日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说,依据董总章程,董总主席没有撤销任何一位常务职务的权利,即便职位有空缺,也必须从常务会从中委中选出替代人选。
他表示,根据董总章程5.3.2条文,常务委员职位如因事故出缺,不论任何职位,其空缺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从中央委员中,选出进行填补或暂代,其任期至届满为止。
通知书严重违章
“这场常务会会议根本是不合法的,叶新田的会议通知书里少了2位常务(锺伟贤与庄俊隆)的名字,另外却又有2位不是常务的人(张志开与黄亚珠),该通知书就已严重违反章程,同时也说明了会议无效。”
“此外,叶新田一旦执意召开328常务委员会,也违返1月20日高庭法官批准双方代表律师所达致的协议。依据1月20日高庭法官批准双方代表律师所达致的三点协议,其中协议的第三点,即:三、原有由诉方委任的中央委员及中央常务委员不可更换,直到案件审结。”
他解释,协议中案件“审结”之意,是依据案件问题在得到圆满落幕以后。包括董总主席在判决当日起的21天之内,召开中委会会议,发函并列入解散与复选董总第29届董总常务委员会的两项议案,直到中委会召开以后才等于圆满落幕。
“换言之,从3月20日至4月9日的21天内召开中委会会议期间,仍然属于案件审理期。
他(叶新田)不能更换中委及常务,否则就是刻意破坏高庭法官以及双方代表律师所达致的协议,是一项藐视法庭的严重行为。”
他表示,改革派律师会与他们的律师联系,请对方给予叶新田劝告,在他时限24小时以内收回3月28日召开常务会通知书。“若不收回,改革派将带上法庭,让法官处理。”
“倘若叶新田认为该会议合法,他大可继续召开,惟会议就已明显违反章程与藐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