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政府本来希望在今年10月于国会提呈2024年宗教司(直辖区)法案,以便在2025年之前通过或予以修正,但未想引发各方的质疑与争论,政府也就按下辩论,而极可能在明年经过修正条文或压下法案后才能停止争议。
对此事,首相安华说任何有关宗教司(直辖区)法案的问题将由首相署宗教事务部长莫哈末纳因莫达处理,并作出回应。
宗教部长的回应是:各方的观点都可以在国会上讨论,而且任何人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除了表示尊重各方意见外,遗憾的是,部长并没有进一步的澄清和解释。
除了早前的伊刑法出现争议外,现在又来一个由宗教司自我诠释的伊教法规,而避开元首或苏丹掌管伊斯兰法事务的权力。
伊刑法是指伊斯兰党在其控制的吉兰丹州率先提出。“伊斯兰刑事法”(Hudud)这个法令涵盖的罪名及刑罚有六项:偷盗(断肢)、抢劫(断肢)、诬陷通奸(80鞭)、通奸(丢石头致死或100鞭,视情况而定)、饮酒(最少40鞭,不超过80鞭)、叛教(终身监禁至反省为止)。
伊刑法是写在《可兰经》内,是《可兰经》的一部分,这也是为什么伊党在1999年大选取得胜利(共获得27个国席,控制吉兰丹和登嘉楼州政权)后要求国会修改355法令(伊刑法)。因为唯有通过国会修改355法令才能增加伊刑法的权力。
但由于未在国会通过,因此吉兰丹州伊刑法日前就遭到挑战而被推翻。在今年2月,律师聂依琳母女向联邦法院挑战吉兰丹州刑事法令违宪,结果法院判她们胜诉,而丹政府的刑事条文有16条被裁定违宪,因而无效。
这些被推翻的条文包括破坏宗教场所、肛交、奸尸、人兽性交、性骚扰、拥有虚假文件和提供虚假信息、醉酒、从事伤风败俗服务及当皮条客等,都是违反联邦宪法而不得采用。由此可见,凡未在国会通过的法律或有违宪法条例一概无效。
至于近期引发的争议是另一宗法案,则是宗教司(联邦直辖区)法案。
最先反对这项法案的有马来精英组织G25、伊斯兰姐妹组织及其他公民组织,包括沙砂14个非穆斯林组织。他们所持的理由是:
1)宗教司(联邦直辖区)法案第3条有违宪法第11条款——保障人民根据个人信仰,有信奉宗教的自由。
2)有关法案第4条指定宗教司为伊斯兰事务的最高权威,这不仅逾越了宪法第3(5)条及第34(1)条款的权限,也有损国家元首的权威。
3)同时不可传召宗教司就伊斯兰法提供证据,有损司法公正制度与所需的平衡。
4)有关法案引入宗教顾问条例,似乎允许这些顾问干预个人宗教信仰事务,有违宪法第11条款—自由信仰的精神等。
东马沙巴和砂拉越的组织提出反对的原因还加上两个理由:
其一是它违反了“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有损既有的世俗国体制。
其二是反对由宗教司治国,这将边缘君主立宪制,且让国家在一夜之间变成伊斯兰国。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五大宗教理事会也认为立法权属国会,宗教司与其他委员会没有宪法依据制定影响全国的法律。
世俗与非世俗争议
尽管我国的司法一般上被法律界人士认为还是世俗的宪法,但马哈迪及安华各有解释,也就让我国的宪法是世俗或非世俗而产生争论。
就人们观察,自从安华于2022年出任首相以来,就先后出炉了多项与伊教有关的规定,有些是在安华上任前已有的措施或草拟中,例如啤酒公司赞助华教活动条例、现在的宗教司法律及要在2027年实施中学教导爪夷文等。但安华总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暂时压下或将问题卡住,不让其发酵。
在这方面,中央政府有必要全面检讨所涉及宗教的国家法令或法案,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不然情况会日益恶化。
追溯历史,安华是靠伊斯兰青年运动(ABIM)起家的(1974年注册),也在1981年以此为筹码,敲开巫统的大门。当时马哈迪也需要安华的ABIM来强化巫统的伊斯兰形象,因为巫统的民族主义标记已深入民间,缺的是宗教影响力。当他们两人在1982年合作后,伊斯兰社会女性在八十年代中期出门须佩戴头巾成为一种象征和习俗。这也深刻反映出巫统的马来民族主义和后来日益强化的宗教主义。从1974年到1995年的大选(前后共21年),巫统/国阵所向披靡,战无不胜,因为巫统自认为有双重代表性。
到了1999年的大选,安华因与马哈迪交恶,以致政局起了微妙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两方面的,一是安华被马哈迪革职(1998年),激起他联合反对党中的行动党和伊党向国阵/巫统挑战。这一重大的变化,意味著马来社会对宗教的观念进一步深化。伊党的坐大也反映出巫统的衰弱。正是伊党的成功,在今天它已控制了吉打、吉兰丹、登嘉楼和玻璃市,且是国会内最多议员的单一政党(共43名国会议员)。
因此,我们也不惊讶安华不得不强化其宗教方面地位,以和伊党较一高低。
毫无疑问的,今天的安华正面对著伊党给他带来一波又一波的压力,除非政府能一举化解宗教和种族的大小纷争,否则我国将因宗教、文化和习俗的不同而导致种族间的隔膜,长久下去,那就是大件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