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疫情期间新闻头条无时无刻都充斥著政客的权斗或数字游戏,许多社会议题新闻也变相被政客的一举一言掩埋了。话虽如此,4月14日槟城大山脚的单亲妈妈佩里丝希拉黛维亲自前往大马人权委员会提呈备忘录,获得各大媒体报道,也暴露了警方一贯滥权执法的问题。
今年2月23日,佩里丝希拉黛维的幼子、18岁的米特瓦兰因被怀疑私藏毒品而遭警方调查。事件的起头在于警方当日在米特瓦兰家中找不到米特瓦兰本人,但竟然逮捕了零嫌疑的哥哥尼桑,并莫名其妙的把他套上手铐。随后,警方还把尼桑带往一个无人的停车场,然后致电米特瓦兰前来会见警察。过没多久,米特瓦兰就只身前往停车场,而警方就以这种方式逮捕米特瓦兰。
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款(私藏毒品),米特瓦兰在被逮捕了之后要被扣留3天,但这项指控也充满争议。根据妈妈佩里丝希拉黛的说词,警方原先是指控嫌犯米特瓦兰私藏5克冰毒,但在家人的追问下警方才改口说米特瓦兰是因0.5克的冰毒而被捕。
在刑事案件中,扣留的用意是给予警方更多的时间完成调查和搜索犯罪证据。根据《刑事程序法典》,任何嫌犯在被警方逮捕之后,如果警方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就必须在24小时内把嫌犯带往推事庭申请延长扣留(remand)。可惜的是,米特瓦兰的噩梦才刚开始,因为他被扣留三天后并没有被释放或控告,反而是遭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457条文(破门偷窃)再扣留6天。这就是我国刑事案件处理所衍生的违反人权道德的连锁扣留(Chain Remand)效应。
当一位嫌犯在完成第一次扣留期限后,没有被控告而要被释放之时,警方就即刻以相似或不同的《刑事法典》条款再次逮捕并扣留,这就仿佛受害者被扣于连锁般被无限扣留。毫无疑问,连锁扣留是侵犯人权的作法,因为它无视了嫌犯和受害者的公平审讯权。连锁扣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违犯人权方式延长扣留期。
违背刑法扣留原则
在米特瓦兰的例子里,警方若有足够的证据怀疑前者真的是藏毒,为何不在第一次扣留期满后提控?反而是要以跟毒品罪案风马牛不相及的破门偷窃来连锁扣留米特瓦兰?况且,警方本身已坦诚,米特瓦兰是因拥有0.5克的冰毒而被逮捕,为何警方不在人赃并获的情况下直接提控?
连锁扣留的用意是否让警察可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延长扣留嫌犯?这也致使警方在执法上时时疏于调查,因为他们可以无时无刻引用连锁扣留来延长扣留嫌犯,而不必上庭申请延长扣留。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17(2)(a) 条文,如果嫌犯被调查的案件刑罚是不超过14年监禁,第一次的延扣申请最多可长达4天,第二次的延扣则可长达3天(最长7天)。倘如刑罚超过14年监禁或以上的案件,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延扣申请最多都可以长达7天(最长14天)。
连锁扣留违背了《刑事程序法典》的扣留原则,一位印裔受害者就因为被怀疑偷窃货车而在没有被控告的情况下被警方扣留了多达21天,而警方在21天期间向推事庭申请多达6次的延长扣留。米特瓦兰呢?他被指涉嫌破门偷窃的第二次扣留期满之后,就被警方援引未审先扣的《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再次绕过《刑事程序法典》扣留他将近2个月。
最后,我们除了要反对这种侵犯人权的未审先扣恶法如《国安法》或《防范罪案法令》之外,我们也要严正对待同样有著未审先扣的连锁扣留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