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国盟政府即将召开一天的上下议院会议,一天的会议能做什么?
根据国会网站,国家元首在当天早上10时向上下议院发表御词演讲,结束后将会休会一阵子,国家元首起步离开国会后,下议院将会继续开会。根据政府说法,下议院当天只会辩论政府事务。
首先,政府的表态是建立在议长是亲政府的假设之上。如果议长是亲政府的,那当天的议程将一切依照政府的剧本来进行。众所周知,当今的议长是由希盟政府委任的阿里夫。其在担任议长之前是诚信党的纪律委员会主席和党员,为了担任议长而辞去纪律委员会主席职位,仅保留诚信党普通党员身份。
很清楚的,阿里夫不是亲政府的议长,是亲希盟的。2月28日,阿里夫以文件不充足为理由,拒绝临时首相马哈迪欲召开特别下议院会议遴选首相的要求。此是历史上首次发生首相的要求被议长拒绝,这是证据之一。
议长权力可大可小
议长的权力可大可小,2019年1月英国下议院议长伯考允许不满时任首相特蕾莎梅的保守党议员,修改特蕾莎梅的脱欧动议,让后者非常难堪。可见,如果议长要制衡政府,有诸多议会程序供其发挥。
如果阿里夫不亲政府,那国盟政府唯有替换议长,可能就会发生在本月18日,正如2009年霹雳州政变事件,国阵政府替换民联的州议长。如果真的发生换议长动议,这将会是希盟的第一个保卫战,倘若连议长都无法保住,遑论对国盟政府提不信任动议。
下议院议会常规第4(1)条款规定,任何议员若要提名议长候选人,其必须在会议召开前的14天提呈名单给下议院秘书,然后召开会议投票选议长。
换言之,如果真有换议长动议,朝野双方须在5月4日前提交议长候选人名单。若第一轮议长选举投票就分出上下,这就好办。
国盟和希盟的议员支持人数相差不大,如果投票结果出现票数相同,那要怎么办?依据常规第4(6)(c),如果两个候选人的第一轮投票结果是相同票数,下议院秘书必须再进行第二轮投票。倘若第二轮投票结果依然是相同票数,下议院秘书就必须自定方法来遴选议长。那下议院秘书会不会投硬币来决定谁当议长?
如果国盟议长当选,故事就结束了。如果阿里夫继续当议长,又没有跳槽去国盟,然后政府在5月18日继续坚持只讨论政府动议,议长可以学习伯考,允许在野议员修改政府动议,让政府议程受挫。
除了允许修改政府动议,议长也可以在当天批准在野议员提出的紧急动议,只要符合必须特定议题、紧急处理和涉及公共利益等三个条件即可。会议议程是由政府决定,但批不批准紧急动议则是议长的权利。
1980年11月5日,民主行动党议员李霖泰针对吉隆坡土著银行大厦火灾在下议院提呈紧急动议。这本不是什么全国课题,但议长回应李霖泰说,火灾发生后,他亲自去现场查看和认为事态严重,因而批准有关动议。
2008年12月18日,民主行动党议员张建仁针对砂拉越州渔民罢工事件提呈紧急动议。根据议长的说法,部长反对辩论张建仁的紧急动议,但议长觉得事情很重要,而依然批准。
紧急动议有先天缺陷
2012年3月22日,民主行动党议员冯宝君针对红泥山稀土污染提呈紧急动议。议长说,有关部门发了5页公函给他反对辩论此动议,但他在衡量部门的反对和本身对辐射的忧虑后,决定批准有关动议。
上述3个案例显示了议长在批准紧急动议方面有充足的自由权。
前首相署部长(掌管法律事务)刘伟强于5月1日通知议长,要求提呈4个紧急动议,即确认慕尤丁没获得多数议员支持、确认马哈迪获得多数议员支持、国会开会一天违反宪法,而国会有自主权与不受行管令约束,以及要求国会延长开会8天。稍后,刘伟强透露,议长拒绝了关于慕尤丁和马哈迪的信任动议,后两项则获接纳。
按规定,每一天会议只辩论一项紧急动议,所以国会不受行管令约束和国会延长开会8天之间,只能二选一。我相信议长会选择辩论后者。
无论如何,紧急动议有先天的缺陷,其不是实质动议,意味著议员无法针对动议投票。尽管如此,一旦“要求国会继续开会”获得辩论,其肯定会对政府带来极大的羞辱。
此外,马哈迪提呈的慕尤丁不信任动议获得议长的批准,但由于是非政府动议,政府一定会用尽办法阻扰议会辩论马哈迪的动议。
针对应该维持政府动议优先或优先辩论信任动议的矛盾,我国下议院议会常规没有作出任何解释。
对马哈迪有利的地方,是议会常规第100条规定,若会议有任何不明地方,就由议长自定规则解决问题,或议长可以自由发挥。
在我国建国之初,第一部议会常规第100条原文是若有不明之处,就要参考英国下议院作法,然后第二部议会常规修改去参考英联邦国会的作法。1985年,马哈迪政府主政时再修改第100条,删除了参考英联邦国会字眼,变成由议长说了算。
历史上,议长第一次援引第100条自定新规则发生于1993年3月8日。当时马哈迪政府要修改宪法设立针对马来统治者的特别法庭,由于遇上前所未有的宪法危机,故议长第一次正式自定规则协助马哈迪政府辩论和通过修宪案。
综上所述,一天的国会时间可以做很多事,但前提是要有一个有作为的议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