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上台执政一年的希望联盟政府,就两次在国会提呈宪法修正案,一次成功和一次失败。第一次修宪案涉及修改砂拉越和沙巴的政治地位,从州改去与马来半岛平起平坐的邦,惟由于受到在野党的反对而失败。第二次修宪案涉及降低选民投票和参选年龄至18岁和落实选民自动登记,因获得几乎全体在野党的支持,故获得压倒性通过。
在一个没获得国会下议院2/3议席优势,且上议院受到在野党控制的情况下,希盟政府两次修宪案的失败和成功无疑创造了历史。修宪案失败和成功的原因值得我们去讨论,一来可更了解议会民主内核的运作,二来可以提升人们对议会政治的醒觉。
西敏寺议会民主制
回顾历史,在没有获得议席优势情况下提呈修宪案,首推林苍佑于1965年11月10日提呈的个人修宪案获得通过进行一读。尽管在1966年10月25日的林苍佑修宪案二读无法获得通过,但其获得提呈和辩论,显示了当时的联盟政府是相信议会民主的。
西敏寺议会民主制(Westminstersystem)不像美国总统制,前者的三权分立或相互制衡不明显,后者则有明显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制度。
由于议会民主制的游戏规则是政党必须先赢得议院的优势议席才能组织政府,意味著成为政府的政党,也必须掌握议会。行政和立法权力融合在一起,简称权力融合(Fusion of Power),与强调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互相制衡的三权分立不同。
此外, 西敏寺制的特点是党鞭制度,党鞭负责在国会确保旗下议员同僚支持本党提出的议案。英国的政党特点是党鞭在发给议员同僚的文件中,针对关键提案画下三条线,所有同僚都必须在议会表决时支持,否则将面对纪律对付或失去再参加选举的机会。重要的事情要说三次,就是这个意思。
马来西亚政党一样也设立了党鞭制度,希盟党鞭是佐哈里阿都,国阵党鞭是玛基尔,所以在党鞭的监督下,希盟和国阵的议会投票行为泾渭分明,没有所谓的投良心票。
在讨论希盟修宪失败和成功问题上,可以从利益趋同、妥协和主动角度切入。
在希盟第一次修宪案,修改砂沙州属的政治地位对东马在野党带来的政治利益微乎其微。如果修宪成功,将凸显希盟比东马在野党更维护东马的权益,后者将在下一届大选和砂拉越2021年州选举面对更艰巨的挑战。
如果修宪失败,这也将成为希盟用来攻击东马在野党的借口,即不是希盟不要维护东马的权益,而是东马在野党的短视和阻遏,才导致东马的权益受损。对东马在野党而言,无论是修宪成功或失败,都不是一件好事,所以两者的利益分歧,第一次修宪案失败了。
修宪成败胥视利益
第二次修宪案,对希盟而言,修宪成功可以凸显其兑现竞选承诺,进而增加其执政合法性,乃至为争取下一届大选连任提供机会。对国阵和其他在野党而言,修宪成功意味著更多年轻马来人成为选民,依据以往的经验,即年轻人都是对执政党不满的判断,新马来年轻选民可能会支持巫统和伊党联盟。希盟和国阵的政治利益趋同,即都以为修宪会对各自利益有帮助,所以修宪成功。
除了利益分歧之外,第一次修宪失败的另一个因素是希盟不愿意妥协,它拒绝依据东马非希盟政党的意愿修改法案内容。东马政党多次公开表达了需要再斟酌修宪案字眼,让东马在野党的观点被纳入修宪案中,但最终希盟政府决定一意孤行,故失败了。
在第二次修宪时,国阵和其他在野党也提出本身的诉求,即增加选民自动登记和降低参选年龄至18岁。希盟当机立断撤回第一份修宪案,依据在野党的吁求提呈第二份修宪案,满足了在野党的诉求。
希盟的妥协可能原因,一来选民自动登记也响应了希盟过去一直的呼吁,二来18岁青年获赋予投票权,理应也被赋予参选权,否则这将会是残缺的修宪案。希盟的妥协和不妥协,带来了不同的效果。
自从2008年国阵失去2/3优势后,就对修宪提不起劲,主要原因是其认为当时的在野党不会支持其修宪行为。相反的,希盟掌权后,连续主动出击提呈修宪法案,即使第一次失败,仍不怕继续搞第二次修宪案。修宪案除了必须闯下议院的关口,还有上议院的闸门。即使国阵、伊党和东马在野党议员在下议院放行,但若驱动旗下上议员在上议院阻拦,第二次修宪案仍会无疾而终。
索尔兹伯里习惯法英国上议院素有Salisbury(索尔兹伯里)习惯法,即上议院不会在二读和三读阶段反对执政党要履行竞选宣言而提出的修法案,但大马没有贯彻这个习惯法。大马上议院在去年不通过反假新闻法令修正法案就是不遵守Salisbury习惯法的行为。
无论如何,希盟主动提呈的第二次修宪案连闯上下议院成功,最终得以创造历史。政治斗争是一个动态的行为,安于现状和不思进取的政党最终走向没落,而为追求政治利益主动出击的政党得以成功,这些在历史上比比皆是。
一个国家可以变得更强大的关键在于其政治制度是否具备自我修复能力。本次修宪的成功,的确创造了朝野协作修改宪法使国家更民主的历史,而议会民主制度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其让大马有一个不需经过流血或暴力行为对国家进行自我修复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