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马哈迪于10月18日向国会提呈第十一大马计划中期检讨报告时指出,为了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给国家带来影响,因此新上任的政府须限制首相及首席部长(或州务大臣)的任期,最多不能连任超过两届(10年)。
如果这一修宪获得通过,则我国将在内阁制的国家中有领先改革的表率,因为马来西亚是引用英国的国会制度,每5年举行大选(当然执政党也可缩短期限提早大选,但不得延长大选)。只要参选的政党以大多数票掌控国会下议院,则政党的首领将会出任国家首相,这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但英国的政党和选民是很有智慧和懂得在适当的时候发挥作用。例如在1979年崛起的“铁娘子”撒切尔夫人。她用私有化国营企业和提倡自由企业的政策使英国摆脱困境,因而一连三届大选取得胜利。但在1990年时,她受到党内的挑战,指她推行的“人头税政策”不受欢迎。最终,她宣布下台,让位于党内后起之秀梅杰取代成为首相。
虽然她只能在位11年,但却是英国历史上在位最长久的首相,至今尚无人超越她的任期。至于接她班的梅杰也只任相到1997年就被赶下台。不过因为撒切尔夫人及梅杰先后的当政,保守党也是执政最久的政党,前后18年,才被工党取代。工党的杰出领袖布莱尔也只当了10年(1997-2007)的首相就下台了。由此可见,英国即使不对首相任期设限,政党内的议员和选民也会把关,不让个人在位过久。
权力过于集中坏处
马来西亚也是一样,推行内阁制而不是总统制,因此对首相任期是不设限的。在历任的首相中,在位最久的是首相马哈迪,前后达22年(1981-2003)。在位第二久的是东姑阿都拉曼,任期13年(1957-1970)。他也像撒切尔夫人被党内的其他领袖取而代之。
马哈迪在位时,他的铁腕政策是众所周知的,也自称是“民主的独裁者”。如今他以92岁高龄重新任相,提出限制领袖的任期是恰当的。因为他最有经验,也最能体会到在位久了权力过于集中的坏处。
就马来西亚的体制来说,首相的权力是相当大的,他掌控了国家命运,对人的聘用与解雇有最后的话语权。在这方面,他就不断指责前任者纳吉“滥用权力”使国家经济陷入困境,因而主张限制首相的权力。第一步自然是限制任期;第二步就是禁止首相兼任任何部长。他就是对纳吉兼任财长十分不满,因这等于首相掌控了一切;尤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
对此,我们也欣慰马哈迪在知悉希盟宣言中有指定首相不得兼任部长后,他放弃了兼任教育部长。虽然我们不知道他有没有良策来解决国家的教育问题,但我们还是不赞成首相兼任内长、财长、防长和教长的。
还有政府有意下放权力给各州政府也是值得鼓励的,这也是早就应该调整的事。比如槟城一直声称它是上缴所得税的第二大州,但所获得拨款却很少,不成正比例。
另外,东马的砂拉越及沙巴也对1963年加入马来西亚所签署的备忘录有不同的解读。当下也对石油和天然气收入的税收争议仍未能达成共识。目前东马除了保有移民自主权和劳工自主权外,其他就与西马各州相差不大。
向其他民主国家看齐
事实上我们也应当向其他民主国家看齐,例如印度实施内阁制,但它有政党轮替,不是铁板一块,永远归国大党执政,各州有其本身的权限。而我们美其名是联邦国家,实则是中央集权国家。同样的,澳洲、纽西兰、加拿大和日本也是不对首相(或总理)设限,但选民懂得何时应该换政府,所以不会有“一党独霸”的局面永远存在。
但马来西亚也许是另一个“类型”。打从独立至今61年,在这之前未曾发生政党轮替的变化,而是“永远”地由巫统领导“联盟”或“国阵”当权;反对党是没有机会的。惟到2018年才真正地让民主在政治中滋长起来。
如今有了“变天”的经验和对领袖任期的约束,也许会减少贪腐和饱中私囊的案件,但也没有保证在轮替制下,不会发生心生邪念的人将国家公款据为己有。
在我国第一个对党魁任期作出限制的应是马华公会。在2003年时,接任总会长的黄家定在同年的8月10日党庆50年时,提议修改章程限制总会长、总团长及妇女组主席任期不可超过9年,较后他也对出任部长或副部长的任期有所规定。虽然这不具宪法上的权力,但马华党章的改动也让人看到马华朝民主的道路走,因为在过去林良实的任期长达17年(1986-2003),而被认为马华已快成为“独断”的政党。
当然黄家定也没想到马华的“民主化”也有今天悬挂在半天吊的危机,一切已经化为乌有,任何的“民主”不过是“多余”与“奢侈”的政治游戏。
即便如此,黄家定也算是第一个提出限制领袖任期的政党,值得表扬。不过在巫统、民政及人联党未有作出任何改变之前,也在今年同样遭遇滑铁卢。这就让人省思民主不是“万灵丹”,民心背向才是它们的致命伤,但如果它们不想被淘汰,走向民主也是必要的。
终归而言,修宪限制首相、首席部长或州务大臣的任期,是值得支持的。毕竟当权者一旦位子坐得舒服了,就会有贪念产生;也会有人输送利益。而其朋党也会另辟蹊径。这样一来,“以权买官,以权收钱”就蔚成风气了。
与此同时,还得加强法制观念,确定真正的“三权分立”。同时总检察署也得一分为二,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和检控事务分别由两个人出任,而不是合二为一,这容易导致总检察长权力过大而作出自我判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