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网路上一些人对于罗兴亚人的攻击性言语,就联想到《正义论》。
政治哲学大师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是现代政治哲学经典。其中许多思想与思考方式,改变了人们对于正义的定义、正义的落实次序等的想法。
罗尔斯提供的众多思考工具中,最有名的是“无知之幕”。意思是人们站在幕前,但不知道布幕之后的会是什么。在这情况下,人们如何制定制度。
无知之幕,是要求人们从原初位置思考。意即人们在不知道自己的未来,也不知道自己的身份、经历和能力等,会怎样思考与订制某个社会的原则。例如,一个人若不知道自己的一切,是否可以接受所有矮于171公分的男生不可传宗接代?或者所有拥有大学学历的女性都不可结婚生小孩?
缅甸公民法
在这情况下,无知之幕迫使人们从原初位置思考。当不知道自己的条件为何,人们会对不合理也不公平的规定采取否定态度,并制定较为合理公平的规则,打造一个对于社会全体成员公平合理的制度。
罗兴亚人的事情再度沸沸扬扬。许多人对此反应激烈。其中一些人声称罗兴亚人是孟加拉移民因此不是缅甸人;声称罗兴亚人是穆斯林,伊斯兰是暴力根源因此他们的遭遇是活该云云。
从无知之幕来思考,这些对罗兴亚人喊打喊杀的大马华人,如果不知道自己的国籍、宗教与族群历史为何,他们是否能够如此理直气壮?
回到历史。1982年通过的《缅甸公民法》规定,只有在1823年以前就定居在缅甸国境内的种族才有资格成为完整的公民,并且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否则,则为次等公民。1823年第一次英缅战争爆发,从这一年开始,英国开始殖民缅甸。因此这意味著,1823年后随著英国殖民而定居缅甸的人,并不具有公民资格。
如果《缅甸公民法》原封不动移植到马来西亚的话,1786年以后才移居到马来西亚这片土地上的人,都不可拥有完整的公民权。英国在1786年占领槟城,展开了漫长的殖民过程。也因为开发马来半岛的人力需求,华人和印度人才在十九世纪中叶后大量被引入马来西亚。
逻辑归纳错误
如果马来西亚采取《缅甸公民法》同样的规定,能够具备完整的马来西亚公民权的华人,是少之又少。因此,认为罗兴亚人不配拥有缅甸公民权者,如果这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是否仍然认为这公平合理?如果认为在马来西亚出生老死的人,不应该只可拿红登记,那么为何容许同样的情况在他国出现?如果这不是双重标准,什么又是双重标准?
进一步追问,为何这些马来西亚华人允许自己如此双重标准?最简单的原因,是人们对于伊斯兰教的恐惧,以及凡是都把他者视为铁板一块的思维。
现代一些恐怖主义份子与伊斯兰有关,但是这并不意味著伊斯兰就等同于恐怖主义。如果认为两者相等,无疑就是犯下了简单的逻辑归纳错误。
今日以伊斯兰为号召的恐怖份子,是以伊斯兰作为其意识形态,但是背后成型的因素是远远超过宗教因素,而是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科技等众多因素。但人们却往往不去深入了解,只以表面论是非。
论事只看表面
把他者视为铁板一块的思维,更是在马来西亚华人社会中屡见不鲜。常常把其他族群视为是单一的,而且其他族群的成员之间并无太大差异。但是,实际情况真的是如此吗?
我们知道马来西亚华人可以按照地区、经济情况、政治立场、文化、语言等来区分,其他族群何尝不是如此?也因此,认为伊斯兰都是恐怖份子,罗兴亚人也因为信奉伊斯兰教,所以所受遭遇是活该等想法,根本站不住脚。
不论从历史或无知之幕的思考方法,都指出罗兴亚人所遭受的对待不合理不正义。同时,从许多大马华人对罗兴亚人遭遇的看法和态度,再次显露大马华人看事情只看表面而不深入了解,以及把他者看成铁板一块而不作详细区分理解。
马来西亚华人何时才能摆脱如此落后,如此不思辨的思维?笔者感到悲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