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东方日报》记者侯显佳所写的<总稽查司报告后的问责>。
我国的问题是太多的稽查,太少的问责。我们可以查得多,问责得少。
查得清楚,也需要有相关的单位处理负责任,或是让应该负责任的官员绳之以法。那才是有责任的稽查行为。
比如死人续领福利金。到底所领的福利金进入谁的口袋中。这是需要问责的。而不是单单稽查出来而已。又比如蚊子馆。建立员工宿舍,让蚊子居住。为什么在建筑以前,没有进行需要分析(need analysis)呢?有谁从建筑这些蚊子馆中得到好处?这是需要问责的。
再如百万实验仪器废置5年。为什么要购买这些仪器呢?为什么没有进行需要分析呢?又是谁在购买的过程中抽水呢?还有工程延误耗资近4亿令吉。
为什么会延误?延误的承包商有没有负起应该有的责任?谁包庇了谁?谁在包庇的过程中得到好处?
再有许多流失了百万至上亿令吉的失败项目等。为什么这些项目会失败?谁应该负起责任?
司马贞索隐:“察其罪,责之以刑罚也。”明察秋毫是问责的态度,是我们应该要有的问责文化。让人民买单,国民批评的是政府,爱的是国家。
要求的是问责,不是胡乱指责。把问题扫在地毯下,让汇错款成为无需问责的行为,叫百姓如何赞美得起政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