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报道,26岁继兄看见4岁继妹溺水后却没有出手相救,最后导致对方溺毙而上了头条。
令狐公子,不禁打了一个抖擞,不寒而栗!
到底见死不救,在我国是不是一项罪行呢?
根据报道,警方已援引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条文将继兄逮捕助查。
根据第31(1)条文阐述:
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遗弃、忽视或使该儿童置身于危险之中,以致导致他/她身体或情感受伤”都是一项违法行为。
(it is an offence for anyone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of a child to “abandon, neglect or expose the said child to danger so as to cause him/her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而第31(1)(a)款规定:
“任何在他或她的照管下有被忽视、遗弃或以可能导致儿童身体或情感受伤的儿童的人,可被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监禁不超过十年,或两者兼施。”
(any person who has in his or her care a child that is being neglected, abandoned or exposed the child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her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can be fined not exceeding RM20,000 or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ten years or both.)
在法律的定义,孩童,是未满18岁之人。
在儿童法令之下,未成年的人,都在此保护伞下被荫蔽。
而该成年人,是否符合了上述条文的条件:
1.他是否被委托照顾该孩童?
以关系而言,他不是外人。而是同父异母或是同母异父的关系。
因此继兄保护继妹,假使没有法律规定,也是理所当然,义不容辞。
2.他有没有忽视?
对一个即将溺死者置之不理,而且又是伸手可及的近距离,肯定是有的。
即使不会游泳,也可立马大声喊叫,叫他人救援。
可惜,他没有。视而不见,还一直看手机。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他如此冷酷无情呢?
3.忽视或使该儿童置身于危险之中,以致导致他/她身体或情感受伤?
这不是纯粹的“忽视”或“使该儿童置身于危险之中,以致导致他/她身体或情感受伤”那么单纯,而是导致死亡。
虽然条文只是说身体受伤,而不提死亡。
若单从狭义的字面解释,就可以脱罪。那简直是脱裤放屁!
当然,要确定是否构成罪行,除了以上,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被告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害人处于危险中。
被告是否有机会采取措施拯救受害人。
被告是否采取了合理的行动来帮助受害人。
需要指出的是,最终的法律判决将由法院裁定。
由此可见,见死不救,在我国,可以被视为一项刑事罪行,通常被称为“不协助急救”或“故意不救”。
我想在其他国家也一样,尽管具体的法律细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如果有人在明知他人处于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不提供必要的帮助,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