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震,一震掀起千层浪。
22岁男生已超过法定年龄,是成年了。
成年人,下半身思考,一错;在大庭广众,再错;涉及未成年,虽然逃过法定强奸的条文,还不懂有没有诱导的成分, 也是错得离谱。
17岁,邻家女孩,芳华正茂。
虽然深受儿童法令保护,有皇牌护身,同意是否减轻男方罪责,也得看法官如何看待。
枯柴烈火,擦枪走火。
拍视频者不对,还要散播,更是一错再错。
警方这一次迅速逮捕两名嫌犯送庭扣押调查,虽然警方以刑事法典第377D(在公共场合武图避行不当或色情行为)条文下调查他们。
调查完毕,报告呈给副检察司定夺,是否控上庭。
若是被提控,个人之见,除了刑事法典第377D之外,是否还附加或更换《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还是未知数。
若在刑事法典第377D,一旦罪成,最高刑罚可判监禁2年。
而在《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之下,刑罚明显比刑事法典的更严峻。因为改法令的成立是保护未成年儿童,这包括男童和女童。
第5条文:
制作、生产、执导、参加、参与或涉及儿童色情物品,不超过30年监禁及鞭打不少过6下;
第6条文:
准备制作、生产或执导儿童色情物品,不超过10年监禁及鞭打;
第7条文:
在制作、生产、执导儿童色情物品时利用儿童或导致儿童被利用,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打不少过5下;
第8条文:
交换或售卖任何儿童色情物品,不超过15年监禁及鞭打不少于3下;
第9条文:
向儿童出售或提供儿童色情物品,不超过15年监禁及鞭打至少5下;
第10条文:
获取或拥有儿童色情物品,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11条文:
与儿童有性交流(不包括性教育、科学教育以及医药教育方面的交流),不超过3年监禁;
第12条文:
性诱导,不超过5年监禁和鞭打
第13条文:
性诱导儿童后与其见面,不超过10年监禁和鞭打
第14条文:
肢体上性侵儿童,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打
第15条文:
非肢体上性侵儿童,例如出于性目的而使儿展示自己身体让他人观看,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10年
儿童法令,方方面面,任何一个条文,都会把男方和拍摄散播者逼上梁山,走头无路。
至于拍摄视频和散播者,会不会同样被逮捕调查,以及被提控,也是应该一视同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