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不佬国会议员锺少云做为一位资深政治人物,他的视野和高度应该是政治理念或意识形态,知道自己政治方向、理想、改革而奋斗;而不是要交换官职来协助“选民面对的很多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处境困难”而跳槽。
我对锺少云表示他欲获得官职来协助“选民面对的很多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处境困难,以及安华和希盟无法夺回政权”,而转而支持国盟政府,感到惋惜。
我们必须看到,协助选民解决问题,其实不一定是要执政党;而执政党议员,也不一定就懂得国家的问题是什么,更不一定有解决方案。
更重要的是,政治人物必须清楚,赢得政权并不是政治目标,推动改革和落实政治理念才是政治目标;这也是希盟失去短短两年执政权后应该有的重要认识。
如果没有共同的改革政治理念,即便取得政权和权位,也难以真正落实政治目标。
各党应该正视面对和解决政党内部的“霸凌”文化;而锺少云是否又是一个政党“霸凌”的受害者?他说自2014年起就在公正党内备受打压,这和之前张发虎跳槽推倒希盟柔州政权、行动党森州议员退党(过后挽留成功)、诚信党柔佛实廊州议员法依祖退党(过档公正党)所凸显的问题、退党理由一样,即遭受党内围堵相残、排挤打压。
制定反跳槽法最有效
我恳请政治工作者认真看待从政的政治理念与政党奋斗目标,秉持内心初衷与内心诚意来引导从政方向。
马来西亚民主制度下选民通过选票表达的意愿,但是除了1988年新山国会议员沙里尔辞职还政予民,重选而大胜,没有议员愿意辞职重选。
沙里尔事件导致马哈迪修改宪法,规定议员辞职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参加选举的条款,应该被纠正,恢复原本的宪法精神,允许议员基于政治立场而辞职、促成议员原区补选,重新寻求委托。
配合允许还政予民,我国应该修改联邦宪法10(1)(c)条款,以便能够制定法律禁止议员跳槽;这完全不影响宪法保障的个人结社自由,因为议员还是可换政党,但是绝不能带著议席一起走。
吉兰丹、沙巴、槟城州议会之前曾经通过反跳槽法令,不过,由于州通过的反跳槽法令与联邦宪法10(1)(c)条款互相抵触,仍不能对跳槽议员产生法律的作用。
允许议员辞职重选,需要同时制定反跳槽法令;因为马来西亚经历了通过跳槽的政变、政坛跳槽非常频繁,而反跳槽法令简单快速,议员一跳槽就触发补选,是最有效、最符合马来西亚国情的方式,保障选民投票权和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