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一直都是个充满争议的课题,尤其是它关系到了人最重要的价值,也就是生命和活著的权力。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到,每个人都有权力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别人的生命,这也包括了以国家名义执行死刑的法庭。
然而犯人是不是也应该获得享有生命的权力?在我们所熟知的许多历史故事和案件中,一命还一命,“以牙还牙”的理念在我们的社会已经根深柢固。杀人偿命的概念早已潜移默化的在我们心中扎根,这也是所有故事最好的结果,而这也才会让人们的恨和情绪都会得到释怀和放下。
因此,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首相署部长刘伟强在上周宣布政府将废除死刑后引起的社会舆论,尤其是对于涉及谋杀、奸杀、绑架谋杀等案件的犯人不会面对死刑的问题,在受害者家属的控诉下,更是让人同情和伤感。
非重点讨论课题
在刘伟强的宣布中,有另外一点值得关注,但却又被忽略掉的是在这项宣布下,所得以逃过死刑的932名因触犯危险毒品法令第39(B)的死刑犯。而废除危险毒品法令的死刑罪也是许多非政府组织和法律机构一直在推行的运动,在这点立场上笔者是十分赞同的,毕竟不同于其他谋杀罪,危险毒品法令下的死刑罪,更容易产生误判和刑法太重的问题。
此外,对于政府也一并废除其它刑事罪的死刑决定上,笔者对于政府所提出改革勇气给与肯定,因为这与希盟政府所提倡的制度化改革同步。然而在我国现有的社会条件和情况下,废除死刑一直都不是社会上所重点讨论的课题,这也就导致了社会和人民的反弹,不解政府废除死刑背后的理由和原因。
法律的出现是为了让社会能够通过一系列的规则来组织社会和规范个人行为,然而法律并不是完美的,而是通过社会不断的演变而变得完善。在西方法治的制度上,宁可放过,也不可错判的法律精神一直都在鞭策著法庭不可以错判无罪之人,而死刑就成了一个更为谨慎的责任,因为一旦错判,就不会有回头路,而犯人不也会再复活。
但是,现阶段废除死刑所牵涉的层面极广,政府不应该在大部份人民还不了解和体谅的情况下,一意孤行的立法废除死刑,反之应该提供更多讨论的空间和论点,让社会去探讨这项决定对于我国的影响和后果,唯有聆听人民的意见和交流,才能让社会能理性的去讨论死刑的正当性,也才能让人民真正的去了解这项决定背后所要带出的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