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言之,只要是被正式授权和阐明职务范围及方式的单位或个人,不论是公家或私家,都有权利在其管辖范围内针对被视为“过于性感”的事物采取一定的行动。如说宗教道场和学校,就有权利制定“不性感”的衣著条规,并可对违规者进行“取缔”。
惟问题是:“性感”诚属见仁见智之事,并非每个人对性感都有相同的标准和态度。某些人觉得踏入神圣的宗教道场不可暴露身体的某些部分,如大腿、手臂,甚至头发,然并非每个宗教都那么“严格”。实际上,甚至有宗教的祭司就是“无上装”地进行严肃的宗教仪式的。
也许私家机构如宗教道场、私立学校、社团组织,乃至店家等要如何决定“性感”还不是太大的问题,毕竟民众也有选择踏不踏入其范围内的自由,若觉得其条规过严,大可不捧场就是。
当权者须尊重民权
惟公共机构或场所则不一样,决不能任由部分掌权者恣意妄为。若有掌权者认为本身不须向公众交代其执行任务的标准和方式的话,那早就该被开除了。唯有民主教育失败的社会,才会有公务员搞不清楚本身的职责和伦理所在的情况发生。
实际上,只要是担任公职者,不论是过于“积极”或无作为,都得向公众交代。若是公共场所沦为一些目中无人者滥用来进行一些猥亵、淫秽活动而不被及时取缔的话,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也得被严厉追责。
由于公共机构和场所涉及的是公众利益,所以任何标准和条规的制定,都不能单向化、封闭化、独裁化,而是必须考量民情和尊重民权。说到民情,某些人可能就会联想到:民情如此多元,难道就看谁人多势众吗?那作为少数者恐怕就只有被漠视和强迫遵从的命运了。是以,民主社会重视的,毋宁说是民权,民权是不看谁人多势众的,而是公平地保障所有个体的权利。
民情多元灵活处理
易言之,公家机构在其“性感”标准上,必须时时与民众保持互动,而非“闭门造车”,当民间的性感尺度已改变了,就有必要调整。至于若民情确实多元,如有根据文化传统而出现不同的标准的话,就必须灵活处理,尤其不能逾越民权的底线,“一刀切”地强硬执行某些显然已涉及藐视、侵犯个体穿著自由的条规。
现代化带来价值和标准的多元是必然的,惟只要基本的民权共识能够建立,社会就不会因此而紊乱无序。就只怕某些掌权者的算盘是:越乱,就越有利于本人扩张和垄断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