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庸之道真如《中庸》里所强调的,必须以“真诚”为本的话(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那自由便成了必备的条件。毕竟,若无自由的话,人们又怎能真诚呢?
理想的社会,应当是人人皆能尽其最大的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表达、和“追求幸福”的自由。当然,自由不是没边界的,其边界便是他人的权益。个人的行为一旦跨过此边界,便等于“侵权”,得受公权力的制止、惩戒。惟如此社会必须建立在人人平等的普世原则之上,若允许某些人享有特权,边界的划分就无法不倾斜、不偏颇,以至某些人的权益必然被侵蚀,结果也就破坏了社会的“和”。
换句话说,自由必须是“平等”的,而特权意味著某些人的自由凌驾了他人的自由,造成后者易被欺负、剥削、威胁、侵害、刁难、排挤、冷落等。当然,一般社会也会授予某些人一定程度的特权,惟这些人往往是绝对弱势者,如残障人士、濒危族群、老弱妇孺等,如此特权毋宁是文明社会的标杆,证明其人道水平合格。惟有文明进化程度滞后的社会,方会搞不清楚特权的本旨在于雪中送炭的“扶弱”,而不是锦上添花的“撑强”。
自由的不平均会造成某些人在政经文教,乃至安全上处于劣势,所累积的负面影响便是无法真诚地生活,包括忠实表达和履行其观念、看法、意愿、理想、理念等。有时候,部分人甚至因恐惧或利益而“似是而非”,或陷入某种“斯德哥尔摩情结”。典型的例子便是“贱民心态”,自以为本身处于低贱、从属、边缘、外围、支流、漂泊、隐蔽的地位是理所当然或最保险的,极端者甚至会因此抗拒自由和平等,死抱“国情特殊”论。
此外,一社会若走向动用威权机制和手段来强行某种折扣、限制,甚至取消人们各种平等的自由之体制或政策,诚已乖离中庸之道了。即使有关体制或政策被标签、修饰为“中庸”,乃至著实不无一定的中庸内涵,但若其宗旨、规章、标准或实行方式是不容人们合情合理地斟酌、选择、取舍,只能乖乖遵从,否则惩罚的话,那根本就是“反中庸”了。
总之,中庸与威权不能共存,尤其威权之下的个人,若连良知上的自由也被“集体化”、“单元化”、“制式化”、“等级化”的话,那不叫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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