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记得,2012年2月,在美国发生的那起引起种族情绪的枪杀案件,17岁的黑人少年马丁被一名男子怀疑犯罪,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最后男子枪杀了马丁。事发后,警察逮捕了这名男子,但因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名男子犯罪,于是白人男子获得释放。
但是,这个案件没有到此了结,由于白人男子和黑人少年的明显种族差别,引起了主流媒体的广泛报道,媒体引用的标题是:“黑人少年被射杀,开枪者被释放”又或是“白人射杀黑人”等,毫无疑问,引起了公众的种族情绪。美国总统奥巴马说:“如果马丁是一个白人男孩,这事从头到尾都会不一样……如果我有一个儿子,就会是马丁这样……马丁也可能是35年前的我。”
于是这场“白人射杀黑人”的案件在2013年开庭审理。辩方的辩词是:白人属于正当防卫;控方的辩词是:白人具有种族歧视而射杀黑人。
值得一提的是,白人的辩护律师是由公众筹款而请的律师,在这个时刻,不一定筹款的人都是支持白人的,而是公众想在一个平等的审讯下,给任何一方一个公平的结果。
在庭审中,白人描述当时的情形:白人和黑人少年发生身体冲突,而这时黑人少年占据上风,骑在白人的身上,按住白人的头猛烈地往水泥地上撞,而白人处于极端恐惧状态下,从自己的右腰间拔出手枪,射向黑人少年的左胸,致使黑人少年毙命。从白人描述案件的角度看,白人属于正当防卫。
而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即使加害者没有立即给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只要受害者有合情合理的恐惧认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就可适用正当防卫原则。那又如何证明当时的受害人白人产生了合情合理的恐惧?
一位武器和自卫培训专家,Dennis Root说:“一个人持续攻击另外一个人达到30秒钟以上,被压制的这个人就会产生恐惧。”而当时白人被压制长达40秒,会产生高强度的恐惧与焦虑。
但控方怀疑根本没有发生肢体打斗,而是白人从身后用枪射杀黑人少年。但另外一名枪杀罪案专家解释:枪口在射杀时,是紧挨著死者衣服,当时两人的距离只有2到12英吋,而黑人少年身穿的衣服与自己的皮肤之间有2到4英吋的距离,只有一种姿势才会有这种距离,就是黑人少年是附身向下的。这也和当时白人所描述的黑人少年骑在自己的身上的情形吻合。
在最后总结陈词的时候,控方律师一直情绪高昂,手中挥舞著被枪杀马丁的照片,并且高喊著:“一个手无寸铁的少年死了,齐默尔曼(白人)是个骗子,给他定罪吧。”用情绪感染陪审团,而没有什么确凿的证据,证明白人不是正当防卫。
而辩方律师在陈词时说:如果你认为“是正当防卫”、“可能是正当防卫”、“可能不是正当防卫”、“不能排除正当防卫”……这十二种情况都只能判无罪。因为你不能排除是正当防卫的一些怀疑。
最终白人被无罪释放,因为没有办法证明发生了什么。
这场案件,如果仅凭事实和法律,不会引起很多争议,但不幸的是掺杂了种族情绪。结案时奥巴马说:“一个总统应该代表的是这个国家的所有种族,而不是自己的种族”。
而为白人辩护的律师奥马哈说:“这个案子,就个人情感而言,是一个悲剧,但就国家立场和法律的公正性来说,没有把它变成一场荒诞剧”。试想一下如果案件发生在马来西亚,它会是一场荒诞剧吗?